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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選舉的定義並不只是選出議員和特首這麼簡單,而是居民享有的一種投票權,投票是選舉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換句話說每一位永久性居民都有投票的機會。但是在澳門的社會現實是不是如此呢?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



  最近在澳門有幾份報紙刊載評論有關公民投票的文章,例如以《政制發展熊貓命名怎相提並論?》為題文章是這樣寫的:「個別人提議效法「熊貓命名」搞政治議題「公投」,一度混淆了視聽。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而已。但那些要把政治性議題和「熊貓命名」混在一起搞「公投」的人,卻不像開玩笑。去年亦有人以「熊貓命名」為例,隆重其事地提出要全民一人一票「公投」選特首。令人費解的是,竟然有人附和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的奇談怪論。因此,不難理解在同一個論壇上,即有社團代表質疑這種提法抵觸現行法例,是不合法的。」讓筆者感到可笑的是,他竟然說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他不知道什麼是公投,難道公投如他所說可以隨意地娛樂化嗎?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絕對不是什麼奇談怪論。他在文章當中居然反對居民的投票權,難道每一位居民沒有投票權利嗎?其實可以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前提下,讓市民自行投票決定與澳門民生有關的事情。因為澳門民生問題與居民息息相關,所以居民對這些問題應該有許多知情權和決定權。公投的推行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高度自治之餘,也讓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得到保障。若現時法律沒有完整的規定,筆者提議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絕對是完美無暇,它也有其可以修正之處。而不是法律沒有定,就固步自封地停止社會前進的腳步。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筆者認為他的文章當中連居民投票權都要反對,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高度自治從何實現?



《公約》保障澳門居民的人權和民主



  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2001年作出公告:「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通知作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訂於紐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管實體的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雖然《公告》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但是在《通知書》中所載:「3、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抵觸。」原來《通知書》中說明《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之外,澳門居民都享有《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第一條,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筆者認為雖然《公約》有關選舉的條文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如何選舉在《公約》附注當中也沒有詳細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規定修改選舉形式的空間,故澳門政治改革有其彈性。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在《通知書》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至於葡萄牙議會於1992年12月17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這個《決議》的第二條規定:「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筆者覺得「不影響」不代表不適用,在《決議》第二條是保障《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的推行不影響《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一國的原則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絕對不是作者永逸在文章《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所說:「《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千萬不要讓澳門社會繼續分化下去



  不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筆者認為《公約》第三條規定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權利的基礎上,不應把任何意見分為主流或非主流,這樣做不太尊重其他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希望的是必須要讓法律成功在社會上實踐,大部分市民也了解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還有一點是無論澳門選舉方法如何變,一定要讓社會繼續穩定起來,千萬不要破壞團結。這樣的話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也絕對不要讓澳門社會越來越分化下去。



異 . 鴨








異+異=異常



異-衣=益處



鴨+鴨=鴨蛋



鴨-鴉=明智



智+偽=智偽



智+賤=智賤



智+智=智者



異異鴨鴨算不清,



益益智智應分明





另:異味加異狀等於異常,異常減偽衣等於益處。公鴨加母鴨等於鴨蛋,鴨蛋減鴉雀等於明智。智慧加偽善等於智偽,智齒加賤賣等於智賤,智慧加智勇等於智者。異異鴨鴨算不清,益益智智應分明。





為人直爽=智 矛盾間雜=賤 虚为委蛇=偽



異=一或 二(可用廣東話) 衣=一 鴨=二



用國語讀

2012年3月27日星期二

收集民意應不分主流與非主流 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絕不壞

    有媒體報道:「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謂,高興老師們的上輪意見被重視和接納,並在今回諮詢文本表現出來,不認同有人指政府上次諮詢是「制造民意、灌水」,實感到不滿和不能接受。他認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是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決議,擔心「給學生做了一個壞榜樣」,公開呼籲「切勿讓民主不成反變民粹。」(《正報》,《政制諮詢公眾場舉行 社團熱烈參與撐政府方案》,2012.03.17)




擦鞋言論偏離普世價值



    筆者從報導得知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不認同有人指政府上次諮詢是「制造民意、灌水」,而且讓他實在感到不滿。最讓筆者難以相信的是,他竟然認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會給學生做了一個壞榜樣。所以筆者有兩個疑問就是,岑耀昌先生有什麼理據証明政府上次諮詢非常成功而且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 所有意見完全表達市民的聲音?其實最近也有媒體報道:「有團體就政制發展方案諮詢展開調查,受訪者中有六成五不知道本澳正就政制發展中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進行公眾諮詢,同時有六成五以上受訪者表示不會就政制發展發表意見等。新視角學會理事長李略介紹,有關調查是在三月十四至十五日進行,利用電腦電話訪問輔助系統(CATI),從登記的九萬多個住宅電話中,隨機抽出六千個,將其中一半的號碼後兩位數進行隨機處理,以希望涵蓋未登記的號碼。最後共得到有效問卷八百九十一份,在百分之九十五的置信水平下,允許不超過百分之三點三的誤差。所得數據根據二0一一澳門人口普查的統計資料進行了性別和年齡的加權處理。」(《華僑報》,《新視角學會就政制發展方案調查 六成五受訪者不發表意見》,2012.03.21)筆者認為這麼多人不知道有政制諮詢這回事,也這麼多人不願意發表意見,所以政府舉辦的政制發展諮詢當中所收到部分民意未必能形成主流。他人意見不可以完全代表所有人,民意也絕對沒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輕易地把多數一樣的意見被認為是主流意見,這樣完全忽視其他人發表意見的價值。若許主流意見非常有價值,非主流意見就一點價值都沒有嗎? 筆者認為絕對不是,所有人提出意見都是十分重要的。若果要做到非常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就必須讓定義民意主流與否的度量衡消失,也讓諮詢公眾場內發言機會應以沒有太多社團等身份背景的人為主。







基本法沒有排除普選行政長官



    筆者需要再問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兩個問題就是,他有什麼根據証明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決議? 也有什麼根據証明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會給他們作壞榜樣? 其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亦就是說吳國昌議員當時在澳門論壇提出澳門政制發展以熊貓命名投票作參考是正確的,絕對不是何潤生議員認為的不設實際。因為政府依法保障澳門市民的一切權利,與澳門未來前途有關所有的決定必須由市民作主,例如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議員、立法和修法等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六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故從「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原則,中央是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改革作最終決定。另外有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來澳,昨早於路氹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中指出,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卻排除了立法會全數議員由普選產生。不過,基本法沒有規定普選目標,選舉辦法是在有需要再作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普選時間表。」(《正報》,《喬:不排除普選特首》,2012.03.02)原來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解釋,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而不是沒有可能。



讓學生認識人權與民主有何不妥



    從筆者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絕對不會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的決議,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提出這些論點是不能成立的。同時可以說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絕對不是壞榜樣,相反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為筆者解答在澳門其中一個問題,就是難怪部分澳門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不太熟悉和熱衷,其原因在此。原來也許部分人認為普選和公投的民主就是民粹,部分人也不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的內容。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更多人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讓人們認識如何捍衛自己的人權和民主,懂得如何守法地參與選舉等。其次要做好對民主和人權的教育,設立目的絕不是只求學生在分數的達標,而是在互動教學的過程中讓學生了解民主和人權的意義。像筆者之前撰文所說,建議在澳門創設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的課程,現在各式各樣的青年論政課程也可以加入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內容,在中小學也可作為通識課程來教育什麼是民主和人權,大中學的學生會發揮其民主和人權教育作用等。因此政府和民間要增強醒民政策的力度,在這裡的醒民政策與愚民政策相對,是指讓更多人認識法律和認識民主、人權的真諦。這樣澳門才會有更多人去追求民主的理念之餘,更多人認識和捍衛人權。其實澳門一直都有推行醒民政策,例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推廣等,但筆者認為其力度仍不足。若大部分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仍一點也不懂,那怎麼讓更多人對澳門政制發展發表意見呢?其實當務之急還有一點,就是作為教師也應做好榜樣。這樣做的話有種帶頭做好支持普選,同時也帶領學生支持普選的作用。這樣才有更多人願意發聲,澳門的未來才有希望。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突發意外的拯救千萬不要延誤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上月十八日在 學校體育課上懷疑猝死,其父司徒悅抗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信,質疑校方當日未為在體育課上突然昏迷的兒子及時救治,又謂學校沒有根據家長入學時簽署的授權書, 及時將十二歲的兒子送往醫院救援,以致延誤救治,最終返魂乏術。他指出,事件發生後已聯絡教青局向校方追究責任,但未獲回覆,希望行政長官協助討回公 道。」(《澳門日報》,2012.03.09)在報導中,說明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懷疑在上學校體育課時猝死。這麼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死去,筆者確實感到可 惜和難過,希望他的家人能節哀順變。其實一名學生的安危,家校兩方都有責任。筆者認為家長和校方,都有疏忽的地方。家長疏忽的地方在於深知兒子身體有問 題,為什麼不向校方為兒子作出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証明?萬一發生突發意外,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及時送往醫院救援也好,垂危的生命也不能及時得到拯救。所以無 論疾病嚴重與否,都要了解子女能不能夠做劇烈運動? 能不能夠上學校的體育課? 及時更多地了解子女,才能避免不幸的事情發生。

   其實校方也有疏忽的地方。從有關報道可以看出:「就讀於勞校小學五年級的兒子司徒卓榮於上月十八日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跑步昏倒,據悉跑步時並無老師在 場,兒子昏倒時僅被一名同學發現,後經同學通知學校才將兒子送到學校醫護室。他質疑老師竟不在跑步現場,對情況一無所知;此外,兒子為何只送到學校醫療室 而未得到及時救治。家長稱,鏡湖醫院醫生曾表示,兒子是送院太遲,延誤了搶救機會。他認為,勞校是最近該醫院的學校,無法接受因延遲送院而導致兒子失救死 亡。入學時,家長已向學校簽署一份倘學生在校突遇急病便送往鏡湖醫院的授權書,但事發當天學校致電詢問家長擬送往哪所醫院,認為學校行政混亂,處事不當。 學校對兒子延誤救治致死應負責任。」(同上)從觀察勞校公佈學生猝死的報告指出,原來當時有許多老師和同學還在現場,與死者父親到政府總部遞信的信件內容 不太相符。(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按照當日球場的保安監控錄像顯示,當天五乙班同學在緩步跑後,體育老師便叫同學們集 合,分四列橫隊站立,當時體育老師站在第一排學生前面,司徒同學則站在第三排,當老師叫同學們分開一些站好,預備做準備運動時,司徒同學便開始站不穩(監 控錄像顯示的時間是八時五十三分),於是有同學告知站在最前面的老師,老師走去看司徒同學,發覺學生已經暈倒,於是便立即抱他到球場旁邊的校醫室。」) 其實作為班主任應該及時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如發現學生在身體上有不適,應及時作出一些安全措施。這裡的安全措施是指班主任可代表這位學生,告訴體育老師 說明這位學生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要求。另外情況如有危急應把學生送往醫院救援,而不是送往學校醫護室。筆者不是不信任學校醫護室的作用,而是情況危急的時候 送往醫院治療進行急救,是最合適不過。況且鏡湖醫院與勞校的距離這麼近,難以相信有送院太遲的事情發生。不過原來男學生的家長在事發之前深知兒子身體出現 問題,入學時就立刻向校方簽署授權書,授權校方及時將男學生送往醫院救援。原來校方一直都有這份授權書,難以相信校醫還要打電話給家長問要送學生往哪所醫 院的問題(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然後校醫便在電腦上查到該生的家長電話號碼,校醫便打電話徵詢家長要送孩子到哪家醫 院, 家長回答送鏡湖醫院。」) 筆者希望校方應吸取教訓加強對突發危機的應變能力,把所有與學生身體有關的授權書讓校醫知悉和保管,也對死者家屬在這事情上也作出合理解決的安排。希望學 校在從今以後千萬不要再出現同樣的意外,也希望學校在未來應更加注意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

   另外筆者感覺政府和不同的媒體,在這事件上應有不同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應監督每間學校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有沒有做好。突發事件發生也好,也要 妥善處理家屬提出的訴求。這樣做的話讓公義在社會能夠顯現,也能夠防範於未然。不同媒體的責任在於報導真相之餘,也應把報道放在報紙主要版頁。需要作出批 評的是某主流媒體把這個報道放到內頁E2版,用寥寥二三百字交代事件,而其他報紙則是放在主要版面,圖文並茂的大篇幅詳細報道。其實把意外事件放在報紙開 頭目的是讓更多人有其警惕性,也讓更多人瞭解這意外事件的嚴重性。

澳門的民主前路何去何從

筆者觀看文友未熄在上一周《訊報》發表題為《澳門民主後繼何人?》的文章,思考著許多與澳門民主未來有關的問題。這些問題絕不單影響著澳門「民主派」未來發展的前路,也影響著澳門未來能否追求到民主理念的完全實踐。到底澳門的民主前路何去何從呢?

   文友未熄在文章《澳門民主後繼何人?》說:「上月二十日,《正報》東方生發表一篇題為《民主運動的尷尬》的文章,指澳門當前政治氣氛和「民主派」(以澳門 的政治現實,新澳門學社的名字可謂呼之欲出)有一定關係。…本人早於零五年立法會選舉時已經指出,學社已經出現了老化的危機。學社近數年來,三十歲或以下 的成員開始進佔領導位置,但觀察這一段時間學社的行動,是有進步,但仍說不上是獨當一面。但澳門的民主運動在我們眼中的這些不足,是由什麼條件形成的呢? 當然,一些技術上的問題,例如如何把學社的訊息更好的帶到民眾當中,學社是需要花更多工夫。但更多的問題是結構性的。」原來《正報》東方生發表題為《民主 運動的尷尬》的文章,認為澳門當前的政治氣氛與民主派有一定關係。另外文友未熄也認為這裡所指的「民主派」,說明新澳門學社在政治現實可謂呼之欲出。但筆 者不太認同是,在東方生所寫的文章當中澳門「民主派」並不是完全直指新澳門學社。文友未熄也在文章當中反映學社現況,讓筆者感覺到追求民主只依靠極少數組 織的力量是不足夠,現在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壯大澳門「民主派」力量。筆者希望未來擁有更多共同民主理念的組織,能夠在政壇上崛起發揮其力量。他們崛起絕不 是與新澳門學社等現有「民主派」存在惡性競爭的關係,他們崛起也絕不是增加社會穩定的威脅。他們崛起是能夠壯大澳門「民主派」力量的同時,也更能有效地依 法監督政府的施政。也與現有「民主派」團結一起,為最終達到民主理念的實踐而奮鬥。

    作者東方生在題為《民主運動的尷尬》的文章是以評論的方式,對整個澳門「民主派」的未來發展作出忠告。那麼從什麼地方可以體現這些忠告呢?我們可以根據 《正報》東方生發表題為《民主運動的尷尬》的文章指出:「號稱「民主派」而不敢勇立潮頭 ,知行合一,反生怕越軌惹禍,甘畫地為牢,只在圈內起舞,這不是爭取,那是等待......等待賜與。澳門民主運動的尷尬就是缺了社會運動,最常見的就只 有遊行遞信,僅此而已,本地的「民主派」算是有少許論述主張,但卻少了指引爭民主的明確方向,更沒有行動綱領。明白他們都是斯文人,縱明「沒有抗爭,那有 改變」的道理,也不致輕舉莽動,或許此間「民主派」只滿足做一隻「報喪鳥」,告訴人們那裡失火,那裡莊稼被盜(連監察者的角色也算不上、做不好,當然這是 制度問題,非戰之罪。),也許我們對「民主派」期望過高,又或許該是「民主派」改招牌時候,「論政團體」倒還切合實況。」東方生給我們的「民主派」明白一 個道理,就是佛教裡的「自覺」和「覺他」之外,也就是說社會行動的力度必須軟硬並重。這裡的軟是指論述主張等辦法能夠讓大眾接受,同時讓政府能夠改善其施 政,也讓更多市民了解和認識時政。現在澳門「民主派」的社會行動其使用方法也有軟,如新澳門學社諷刺時弊創作和議員在立法會上的質詢等。需要注意是諷刺時 弊的創作對象一定要對事,千萬不要過分地對人。但追求軟的同時,絕不是務求處理事情上軟弱無能,而是運用軟中帶剛處理問題。另外這裡的硬是指符合法律原則 的激烈抗爭,而謀求某一社會訴求。但東方生的文章中批評,澳門「民主派」的抗爭手法不足夠硬,或許新澳門學社只作為「論政團體」滿足做一隻「報喪鳥」,但 筆者認為澳門的民主起動等組織在抗爭手法仍是足夠硬。但抗爭手法要怎麼做才足夠硬,才能夠在政壇上有一定的影響力,這是澳門「民主派」至今一個切身重要的 問題所在。

    另外,最近讓筆者感到驚訝是《正報》發表題為《間選好歹‧論壇有火》的文章:「昨日「澳門論壇」的討論過程被青年人形容「有火」。李姓青年在台下建議,要 增加間選議席,因為可以令社會上重要的群眾在立法會中有其代表。他認為,間選是一個不差制度,甚至是一個好的制度,現時應討論如何加以完善。其言論引起場 內噓聲,他最後說,不希望有人以踐踏民意來提升知名度。」李姓青年在論壇上的言論令人驚訝之處,在於認為間選是一個好的制度,當場受到大部分市民的噓聲作 回應。筆者雖然不太支持他的觀點,但非常感佩他的敢言作風,也許每一位年青人都要是這樣。但需要注意的是,李姓青年認為間選制度可以令社會上重要的群眾在 立法會中有其代表,那麼換言之直選產生的議員就不可能擁有這種功能嗎?其答案是錯的,直選議員必須為投票給他的選民負責。換句話說,直選也有它的價值和民 意基礎。不過間選都有其加以完善的地方,體現在於產生辦法的不足。筆者建議就是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當中的條文,讓間選議員也必須得到所屬 界別的民意基礎。讓間選議員得到所屬界別的民意基礎,這些間選議員才更能代表所屬界別的民意。其產生辦法就是所屬界別人士具有這個界別的選舉權和被選舉 權,而且必須要讓他們一人一票選出所屬界別的間選議員。直選議員的人數必須高於間選議員,間選議員的人數必須均衡地讓不同界別的人士(例如文化界別等)表 達其意見。

    筆者透過李姓青年在論壇上的言論也感覺有這個問題存在,就是澳門民主的理念未來由誰繼承?筆者建議在澳門創設更多民主教育的課程,現在各式各樣的青年論政 課程也可以加入更多民主教育內容,在中小學也可作為通識課程來教育什麼是民主,大中學的學生會發揮其民主教育作用等。其目是希望使用這個方法讓市民大眾更 加了解什麼是民主,也讓市民大眾了解運用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時候必須注意什麼。現在最重要是讓更多人認識民主的真諦,這樣澳門才會有更多市民去追求民主的 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