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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社會各界可多辦一些認識本土歷史的教育活動



 本專一文提到,從澳門教育和澳門歷史的兩個角度,看本土歷史教材的存在意義。還有幾點淺見,建議政府當局如何完善推行本土歷史教育。其實看深一層,完善推行澳門本土歷史教育不單是政府的責任,在社會各界一樣有其責任,換句話說社會各界也可多辦認識本土歷史教育的活動。

  
為何社會各界都有
完善推行澳門本土歷史教育責任呢?其實責任可分為兩種,其中一種是私人責任,另一種是集體責任。私人責任,就是所有利益分配或問題得失上只涉及私人負責。集體責任,就是所有利益分配或問題得失上都涉及集體負責。完善推行本土歷史教育,就是屬於集體負責的責任。政府當局的責任,其中在乎於制訂相關推行本土歷史教育的政策,同時為不同學校提供可參考的教材、教育配套教育指引。但是要辦好本土歷史教育,不是只能依靠政府當局才能完成,政府當局以外的教育機構和社會團體都可以發揮其作用。

  
其實需要普及大眾對本土歷史教育的認識,除了中小學教育之外,在社區當中教育也要多做功夫。相信現在部分學校或社團等機構,對促進大眾普及本土歷史教育早已做了一些工作,但是感覺這些活動不算太多,這些活動影響範圍也不算太廣。

    希望社會各界能舉辦更多本土歷史認識的活動,這樣才能普及大眾對本土歷史的認識之餘,也讓本土歷史教育不至於只局限於中小學校的課堂上。現在需要思考的是,社區多辦這些認識本土歷史教育活動時會遇到哪些問題。若果能解決這些問題,本土歷史教育活動在社區當中才能更順利進行。

   
首先在社區舉辦這些認識本土歷史教育活動時,有沒有一本令人滿意適用於社區的本土歷史教材?其實許多人包括自己的歷史知識,未必像歷史專家一樣了解細緻。故此適用於社區的本土歷史教材編寫,要像上週本專欄一文指出編寫適用於中小學的本土歷史教材一樣,要經過社會各界在廣泛討論之後才可進行編寫修訂。編寫適用於社區的本土歷史教材的目的,是讓社區當中不同社會階層人士加以認識本土歷史。

  
其次在社區舉辦這些認識本土歷史教育活動的經費來源問題。由於完善推行澳門本土歷史教育是一種集體責任,所以希望所有經費來源都來自社會大眾的捐助。

   還有社區當中舉辦這些認識本土歷史教育活動過程中,是否出現突發的情況?其實活動在進行過程當中,在所難免出現突發情況。所以在活動籌辦和舉辦當中,作為主辦機構應做好處理突發情況的應變工作,同時也應與政府當局共同協調形成一個改善機制,或制訂解決問題方案去處理這些問題。

 

2014年4月18日星期五

探討如何完善推行澳門本土歷史教育



 教育暨青年局在年前曾推出澳門本土歷史教材名為《澳門歷史初中補充教材》。其實當時本教科書推出之後,對澳門教育界人士和歷史界人士引起大的反應,這些人就提出對這本教科書有許多問題存在。由於許多不同人士對這本教科書引起許多不滿意的意見,當局因而立刻停止這本教科書在市面上流通。也發現文化局的中央圖書館和明愛圖書館對這本教科書只能館內閱看,而不能夠提供外借。相信本土歷史教育的議題,與最近高等學校四校聯招的議題同樣重要。

原來時光這麼快過了七年了,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換了另一個人就任,難以想像這麼久,暫時再沒有聽到當局有關本土歷史教育的消息出現。相信當時許多不同人士對《澳門歷史初中補充教材》有好多意見,絕對不是反對本土歷史教育在澳門普及,而是大家都希望能有一套完善的本土歷史教材在澳門出現。

先從澳門教育的角度看本土歷史教材,作用在於讓所有在學學生都能瞭解本地曾經所發生事件的基礎上,同時增強澳門人的公民意識。去瞭解什麼是澳門人,從瞭解當年而進一步知今,瞭解我們所生活的社會處境,而更能把握現在。由於本人的中學時代缺少這些本土歷史教育,最近就愛上圖書館本土資料室書店、網上,去找尋澳門和廣州的本土歷史資料進行補課。從而感覺到本土歷史絕不沉悶,最主要是教育方面的度如何定。這種認識本土歷史的意識,從小培養極為重要。

  
再從澳門歷史的角度看本土歷史教材,作用在於提高澳門歷史在社會上作用之餘,同時能增加完善編寫或研究澳門歷史的力度。雖然澳門歷史在博物館當中的作用相當重要,但希望千萬不能把澳門歷史只能放在博物館當中就算,應該其中作為一種本土文化,對內作為日常社會工作的重要參考資料,對外作為推廣本土的其中一種力量。

   
到底當局如何完善推行本土歷史教育
呢?本人有以下幾點淺見,望當局能作為一種參考。首先當局要盡快制訂一套促進本土歷史教育的時間表,時間表上包括諮詢活動主要流程課程編著和修訂主要流程、教材推廣和推行的主要流程。所有時間表上的流程,都要體現集體參與的特性。無論什麼界別的學者、什麼學校任教的教師、什麼學校就讀的學生、甚至一般的市民都有其發言權。其次本土歷史教育可分為小學、初中、高中三個階段,由淺至深而加以深化。但是深化過程中,所有史實內容可容許有不同觀點存在,但是事件敍述絕對不能有所遺漏。至於第三就是推行本土歷史教育的過程中,需要一套檢討教育過程成效的機制。定期檢討本土歷史教育的得失,而立刻作出有效改善。

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

探討監督落實澳門憲制性法律文件機制是否完善



在上本專裡撰寫一文章,簡單地評述了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相同和不相同的地方,最後一段也做了簡單的結論。現在再為大家探討這些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監督機制是否完善?
 
    
為何要選擇憲制性法律文件為主題撰文,探討
這個主題的意義何在?其理由在於,作為憲制性法律文件是一種地區性重要的法律,規範著所有立法程序提案絕對不能與它互相衝突。例如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範文化政策的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其中一條文所見,所有文化政策的立法程序或提案,都要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行制定法律或依法保護某事物。故此探討憲制性法律文件的意義,在於探究本地法制是否全之外,也能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定本地居民權利和義務等是否得到保障。所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推行過程中,同時要有一套完善的監督落實機制為妥。

  
不過由於現在澳門行政主導體制
背景下,同時立法機關組成方式對立法會產生的影響,因而導致立法會所體現的監督制約職能體現不大。這種情況其中是由於特區政府不是民選所產生,立法會當中非直選比例比直選比例要多,親建制議員比例比反對派議員比例要多而形成的。若果立法會失去其監督制約職能,立法會就會失去其原有作用。其次發現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的澳門委員當中的五人,都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之後,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感覺這樣的委員或許未必能夠完全代表整個澳門社會民間意見。

   因而希望成立主要由澳門社會民間和官方組成的「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所有民間委員,絕對不能官方委任產生,而需要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任期時間與立法會議員時間一致。不過澳門社會民間對「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民間委員表現,有其罷免機制來加以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澳門政府可委派代表,成為其「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的官方委員。民間委員和官方委員數量之間的比例不能過大。民間委員和官方委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每一條文是否完滿落實,進行平等式討論磋商。這樣才能加強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定「一國兩制」基礎上的「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之餘,同時能促進官民之間的溝通。

2014年4月4日星期五

論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文件的比較



 在不經不覺的時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正式公布二十一年,此項法律已推行接近十五年。我們可以從論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文件的比較,讓我們了解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有何區別。本文所寫法制比較的評內容未必完全準確,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澳門組織章程》是澳門回歸前所推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主要規定澳葡政府的主要政府架構,其更正本就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十四期,第一組-A,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澳門回歸後所推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主要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架構之外,還規定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區各種不同事務的基本方針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澳門實施。在法律內容主要分點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澳門組織章程》要多一些。

    其實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主權規定存在變更。《澳門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澳門地區由天主之名之城的澳門以及氹仔、路環兩島組成。」但回歸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雖然《澳門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沒有明確規定澳門主權誰屬,但是葡萄牙政府有制訂列澳門為海外省的有關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已沒有「天主之名之城」的名稱,但特別強調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另外是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政制方面規定也存在變更。在澳門回歸之前,管理機關是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章所規定,司法、財政、當地行政方面內容則分別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規定。補充及過渡規定則在第六章所載。回歸前的政府官員由葡萄牙人和華人擔任,回歸後的政府官員則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由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

   澳葡政府總督簡稱澳督,《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為總督及立法會,會同總督運作的尚有諮詢會。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執行職能由總督行使,並由各政務司輔助。總督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並授予聯權。對總督的任命應預先諮詢當地居民,該項諮詢主要透過立法會及在社會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機構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簡稱澳門特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行政長官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決定澳門行政首長人員名單,《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是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但任免時要諮詢立法會以及在社會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則在當地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或協商產生,最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規定行政首長行使職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澳門組織章程》要詳細。

   
至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市政機構,澳門回歸前後所推行的憲制性文件都有其區別。例如立法機關組成方式的有所不同,澳葡政府的立法會在一九九六年的組成方式是: 七名由澳督委任、八名以直接選舉產生、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在至今組成方式是: 七名由特首委任、十四名以直接選舉產生、十二名以間接選舉產生。澳葡政府立法會議員和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議員任期相同。澳葡政府立法會和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權限不同之處,在於澳門特區政府有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有特別注明之外的其他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澳門,而與澳葡政府立法會有所不同。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於處理彈劾案當中,也要其中需要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澳葡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的司法機關都是享有自治,不受任何干涉地運作。至於市政機構方面,澳門回歸前是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澳門回歸初期是澳門臨時市政廳和海島臨時市政廳,二零零二年後則改為民政總署。

   由於篇幅所限,還有其他相同和不相同地方就不在此一一列舉了。但始終感覺到,除要充分落實依法律治理澳門,也要讓更多市民認識法律,才能讓澳門安穩地走向燦爛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