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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

探討監督落實澳門憲制性法律文件機制是否完善



在上本專裡撰寫一文章,簡單地評述了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相同和不相同的地方,最後一段也做了簡單的結論。現在再為大家探討這些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監督機制是否完善?
 
    
為何要選擇憲制性法律文件為主題撰文,探討
這個主題的意義何在?其理由在於,作為憲制性法律文件是一種地區性重要的法律,規範著所有立法程序提案絕對不能與它互相衝突。例如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範文化政策的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學藝術、廣播、電影、電視等政策。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作者的文學藝術及其他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保護名勝、古蹟和其他歷史文物,並保護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從以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其中一條文所見,所有文化政策的立法程序或提案,都要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自行制定法律或依法保護某事物。故此探討憲制性法律文件的意義,在於探究本地法制是否全之外,也能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定本地居民權利和義務等是否得到保障。所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推行過程中,同時要有一套完善的監督落實機制為妥。

  
不過由於現在澳門行政主導體制
背景下,同時立法機關組成方式對立法會產生的影響,因而導致立法會所體現的監督制約職能體現不大。這種情況其中是由於特區政府不是民選所產生,立法會當中非直選比例比直選比例要多,親建制議員比例比反對派議員比例要多而形成的。若果立法會失去其監督制約職能,立法會就會失去其原有作用。其次發現由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的澳門委員當中的五人,都要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之後,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感覺這樣的委員或許未必能夠完全代表整個澳門社會民間意見。

   因而希望成立主要由澳門社會民間和官方組成的「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所有民間委員,絕對不能官方委任產生,而需要市民一人一票選出,任期時間與立法會議員時間一致。不過澳門社會民間對「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民間委員表現,有其罷免機制來加以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澳門政府可委派代表,成為其「監督落實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當中的官方委員。民間委員和官方委員數量之間的比例不能過大。民間委員和官方委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每一條文是否完滿落實,進行平等式討論磋商。這樣才能加強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規定「一國兩制」基礎上的「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之餘,同時能促進官民之間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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