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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1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在哪方面有修改必要?

隨著崔世安特首委任七位立法會議員名單於《澳門特區政府公告》在十月七日刊登公佈之後,標誌著新一屆立法會議員名單得到完整結果。雖然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完滿結束,但需要檢討的問題還有許多,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就是其中一個需要檢討的問題。據澳門電台報道,廉政專員馮文莊在總結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執法工作時候提出多個建議,希望選舉法因應社會發展而作出修改,其次檢察院也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提出相應批評。其後連任成功的立法會議員何潤生、麥瑞權,第五屆立法會選舉參與組別公民權益,剛卸任立法會主席的劉焯華等均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有修改的必要。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也曾表示,未來會加強研究完善《選舉法》。雖然現在許多不同社會背景人士都同時要求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是一件好事,但希望修改過程千萬不能只說不做。

  到底為什麼《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需要修改?因為澳門第五屆立法會選舉進行以來才發現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當中存在許多法律漏洞,讓部分競選組別以擦邊球走法律灰色地帶方式進行競選活動,偷步宣傳和違規宣傳也屢見不鮮。其實《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本是澳門一部重要的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著立法會選舉基本模式,也規定著與立法會選舉有關的行政或執法部門應如何進行選舉工作等規定。由此可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每一條文的修改,都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工作影響深遠,所以絕對不能輕視這些法律的修改過程。

  觀察法律當中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我們可以先從法律詳細條文當中細看,再思考法律詳細條文在社會上的實際推行水平去量度,才能對法律在何處出現漏洞等問題瞭解更多。至於如何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筆者經過初步思考,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首先建議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第二分節選舉犯罪第二目關於競選活動的犯罪當中增加一條:禁止一切競選組別在競選宣傳期以會務等名義作任何影響選民投票的意向活動。以會務等名義而不公然以選舉為目的地擦邊球,這就是其中一個走法律灰色地帶漏洞的做法,十分影響立法會選舉的公平性。

  其次的建議在於筆者曾撰文提出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要加強處理投訴透明度之餘,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十條當中,可按實際情況適量增加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目的是加強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立法會選舉更能正常進行的能力。

  第三項建議就是因為選舉經費上限的多少影響著競選組別的參選開支規模等問題,故此選舉經費上限要按照社會實際情況作出適量調整。

  第四項建議就是有關執法部門應加大處分偷步宣傳和投票日宣傳等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力度。對競選組別如果出現違規宣傳問題而未能完全解決,因而會導致立法會選舉出現不公平現象發生之餘,也體現不到法律在澳門的落實執行,這樣對澳門社會有害而無不利。

  第五項亦是最後一項建議或許現在暫時未能完全實現,但是都要說一說,就是筆者曾經提出所在界別人士以一人一票選出界別代表,代替以法人社團為單位的間選制度,這樣的界別直選才更體現立法會選舉均衡參與。所在界別人士以一人一票選出其界別代表,這個界別代表才能體現其所在界別代表性,所有所在界別人士也能作為界別直選議員的監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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