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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1日星期五

為市民爭取投票權也應是服務一部分


發現澳門社會一個現象,記得在社交網站上,由於部分市民譴責部分建制派高層其中在政治上作為時,被部分建制派人士質問:「你現在說這麼多,你有沒有見過我們在社會服務做過多少工作?那你到底為社會服務有做過什麼?」其實應該要去分清楚一些,部分市民只是批評部分建制派高層在政治上如何作為,與在建制派社團工作的前線人士參與多少社會服務無關,同時絕對不是完全否定建制派社團工作的前線人士在社會服務工作所負出努力。還有要說的是大家都有發言權,而不是做過什麼工作才會有該工作有關的發言權利。雖然在建制派社團工作的前線人士為澳門社會做這麼多社會服務工作,所得到許多成績都是有目共睹的。但是需要指出問題的是,似乎建制派社團不太重視爭取廣大市民更多投票權的工作,也似乎把爭取市民投票權工作不作為是社會服務範疇的一部分。

  例如兩年前的澳門政制發展諮詢活動時,建制派社團就在澳門社會大力推廣其中增加小圈子選舉成份的「+2+2+100」方案,這個政制發展方案成為所謂主流方案,而最終獲得通過。這個所謂政制發展主流方案,雖然有增加一些全民直選議席,但增加非全民直選成分比全民直選成分要多。如果建制派社團的確非常關注爭取廣大市民投票權,就不會支持所謂「+2+2+100」的政制發展方案,因而支持增加更多全民直選比例的政制發展方案。

  要思考這個問題,必須了解什麼是市民投票權? 什麼是社會服務? 市民投票權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所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社會服務則是一個個人或團體為社會不同人士提供服務,例如老人服務、兒童服務、婦女服務、在職人士服務、殘障人士服務等。經常為社會服務的人士,應該會同時特別關注不同的社會問題。廣大市民投票權如何獲得保障,應是人們所關注社會的重大課題。故此爭取廣大市民投票權的工作,都應該是社會服務範疇的一部分。

  其實建制派社團每年所得到政府資助的公帑資源要比其他小社團多,社會動員能力應比其他小社團還要強。故此建制派社團理應關注更多廣大市民投票權工作為妥,這樣才能體現建制派社團為澳為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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