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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9日星期五
在澳門辦民間公投犯了何罪?
自從澳門良心、青年動力、開放澳門協會發起成立「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並宣佈計劃八月二十四日至八月三十一日舉行開放投票之後,立刻出現政府和親政府組織一連串打壓民間公投活動的舉措。
民間公投是否像當局想得這麼不好?
例如崔世安特首和陳麗敏司長、中聯辦等先後表態認為在澳門辦民間公投違法,民政總署不批准地方舉行有關活動,終審法院不敢判決民間公投,個資辦認為民間公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治安警以「加重違令罪」拘捕民間公投義工。
對本人來說未必是這樣。《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故此作為澳門人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不應該表達意見時涉及一些政治議題的字眼,當局就認為不妥當而不允許在社會進行。
是否當局連模擬活動都容不下?
澳門親建制人士曾舉辦的「青年議會」,也有澳門親建制人士曾提出的「青年間選」,這些都明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沒有任何規定,為何政府從未有加以批評和制止這些字眼和活動在澳門社會當中存在?是否這些所謂官方活動只能夠官方舉辦,所謂模擬民間公民投票、模擬立法會議決議案、模擬立法會選舉、模擬澳區人大政協選舉等,都不能夠在民間自發舉辦?在本人看來模擬政制活動,是存在於社會上表達市民意見的一種方式。
模擬投票活動並不代表要求當局強制接受其模擬結果,從未見澳門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相關發起團體有這樣提出過。模擬投票活動的意義,在於讓廣大市民在未能擁有普選的政治或社會背景下,感受到市民每一票影響社會是多麼大,同時感受到市民對政府人選和社會事務等應該有充分的投票決定權。澳門市民對政府人選和社會事務等應有充分的投票決定權,這樣才是真正的「一國兩制」原則下「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當局應尊重市民
有些建制或親建制人士指責民間公投完全違反法律必須立刻制止,到底民間公投有沒有這樣嚴重呢?個資辦認為民間公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並指責進行民間公投為目的違法使用他人個人資料,並要求相關發起活動的社團刪除這些個人資料。其實該民間公投網站指出,參與該活動之前須同意私隱聲明後才可參與。同時他們承諾最終核實民間公投有關數據之後,所有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將從民間公投系統當中被永久性刪除。難以相信在你情我願提供個人資料參與有關活動的情況下,就被個資辦強行制止。現在活動仍在進行中,還要求民間公投刪除有關市民政治意向的資料。毫無疑問,個資辦這樣做有干涉市民如何自決使用個人資料和有不尊重民意之嫌。
有些親建制人士指出民間公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辦民間公投就是分裂國家,搞所謂澳門獨立。其實本人曾撰文指出在《澳門特區政府公報》刊登的《第十六/二零零一號行政長官公告 通知書》當中,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換句話說澳門人在一國原則之下,除涉及國家問題(國防和外交)之外,所有澳門人可對自己息息相關的社會問題進行自決公投。同時澳門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民間辦公投和參與公投違反什麼法律,否則如何處罰的條文。可惜似乎在人治高於法治的澳門,當局對法律視而不見。
故此所有與澳門市民息息相關的社會問題(包括普選)應該由澳門市民決定,絕對不是官委議員馮志強指出特首普選需由澳門四大社團在內部有共識才可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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