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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5日星期五

構建非民選市政機構不利特區的市政建設


其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第五節市政機構第九十五條當中,涉及有關本澳市政機構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該《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仔細列明本澳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同時可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不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條文沒有仔細列明市政機構代表是民選產生,也沒有仔細列明或是政府委任產生。市政機構代表如何產生有待社會盡快廣泛討論,以尋求市政機構代表產生的最佳辦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二零零二年元旦成立民政總署,主要作為管民政及市政事務的部門,同時撤銷原來的臨時澳門市政議會和臨時海島市政議會。在崔世安連任後的特區政府表示有意恢復設立市政機構,由此市政機構設立的議題成為坊間其中一個熱門話題。不過理工學院一國兩制研究中心講師莊真真(以下簡稱莊講師),最近以題為「澳門特區市政機構的性質定位及代表的產生方式探析」,指出市政代表不宜直選,並最近刊登在報章上,因而讓許多網友感到驚訝。

  據報道,莊講師首先指出:「使市政機構成員的產生除要滿足自身的組織運作需要,還須兼具一定的政治代表性。」(《莊真真指市政代表不宜直選》,《澳門日報》,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市政代表作為市民的代表,其地位應該如直選議員一樣,兼具一定的政治代表性之餘,還代表根本的市民認受性。

  莊講師其次指出:「如果市政機構成員全部由直選產生,假若在某些民衆關心的民生事務問題上二者意見不一,但都堅持自身是民意代表,當二者矛盾不可調和,有可能會對現有代議制度存在潛在的衝擊風險,並可能會造成社會撕裂。因此,對於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有關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的產生問題上,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作為選委會政界代表之一,應充分考慮其成員的代表性和認受性,但也不能「一刀切」,認為應全部採用分區直選的方式產生才具有民意代表性。」(同上)

  在民主社會當中二者意見不一難以避免,絕不能因為有意見衝突就否定市民直選,這是因為構建非民選市政機構不利特區的市政建設。市政建設涉及市民不同層面的權益,故此必須具市民代表性和認受性較高的人,去負責一同討論這些涉及市民權益問題。雖然直選未必完全解決所有市政建設的問題,但是這些市政代表可以向市民負責,而不是只向委任者(政府)負責。一言堂議會在社會存在,受苦始終是市民。其次感覺莊講師對市民代表性和認受性觀念似乎有點混亂,她提出市政代表應充分考慮其成員的代表性和認受性,同時還要全部採用分區直選的方式產生出來才具有民意代表性。那為什麼市政代表不宜直選呢?難道直選沒有代表性和認受性嗎?分區直選就不是直選嗎?

  莊講師還指出:「從節約社會資源以及平穩過渡的角度,可考慮由行政長官在通過直選和間選產生的議員當中委任部分人士兼任改造後的民署三個委員會成員。另外再委任部分具有處理市政事務經驗、或熟悉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市政機構職能範疇內的專業人士共同構成民署三個委員會的成員。當然,行政長官必須闡述委任的理由,進一步提升委任的透明度及認受性。」(同上)

  至於特首委任代表的制度成效,在澳門生活的市民應該感受得到。特首委任的立法議員,似乎與特首關係密切。涉及市民相關權益的法案,這些特首委任的立法議員大多投反對票,導致該法案未能通過。特首委任代表首先沒有民意基礎之餘,同時難以用選票來監督這些議員的日常工作。所以特首委任的代表可能多向特首負責居多。其次現任立法議員和不同界別市民可參選市政代表,絕對不能由特首意志委任市政代表。這是因為問題涉及莊講師提及市政代表的代表性和認受性。特首意志委任市政代表,只是代表特首個人認受觀感,絕對不能體現市政代表能夠有市民代表性和認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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