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選舉的定義並不只是選出議員和特首這麼簡單,而是居民享有的一種投票權,投票是選舉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換句話說每一位永久性居民都有投票的機會。但是在澳門的社會現實是不是如此呢?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



  最近在澳門有幾份報紙刊載評論有關公民投票的文章,例如以《政制發展熊貓命名怎相提並論?》為題文章是這樣寫的:「個別人提議效法「熊貓命名」搞政治議題「公投」,一度混淆了視聽。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而已。但那些要把政治性議題和「熊貓命名」混在一起搞「公投」的人,卻不像開玩笑。去年亦有人以「熊貓命名」為例,隆重其事地提出要全民一人一票「公投」選特首。令人費解的是,竟然有人附和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的奇談怪論。因此,不難理解在同一個論壇上,即有社團代表質疑這種提法抵觸現行法例,是不合法的。」讓筆者感到可笑的是,他竟然說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他不知道什麼是公投,難道公投如他所說可以隨意地娛樂化嗎?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絕對不是什麼奇談怪論。他在文章當中居然反對居民的投票權,難道每一位居民沒有投票權利嗎?其實可以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前提下,讓市民自行投票決定與澳門民生有關的事情。因為澳門民生問題與居民息息相關,所以居民對這些問題應該有許多知情權和決定權。公投的推行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高度自治之餘,也讓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得到保障。若現時法律沒有完整的規定,筆者提議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絕對是完美無暇,它也有其可以修正之處。而不是法律沒有定,就固步自封地停止社會前進的腳步。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筆者認為他的文章當中連居民投票權都要反對,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高度自治從何實現?



《公約》保障澳門居民的人權和民主



  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2001年作出公告:「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通知作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訂於紐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管實體的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雖然《公告》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但是在《通知書》中所載:「3、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抵觸。」原來《通知書》中說明《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之外,澳門居民都享有《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第一條,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筆者認為雖然《公約》有關選舉的條文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如何選舉在《公約》附注當中也沒有詳細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規定修改選舉形式的空間,故澳門政治改革有其彈性。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在《通知書》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至於葡萄牙議會於1992年12月17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這個《決議》的第二條規定:「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筆者覺得「不影響」不代表不適用,在《決議》第二條是保障《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的推行不影響《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一國的原則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絕對不是作者永逸在文章《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所說:「《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千萬不要讓澳門社會繼續分化下去



  不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筆者認為《公約》第三條規定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權利的基礎上,不應把任何意見分為主流或非主流,這樣做不太尊重其他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希望的是必須要讓法律成功在社會上實踐,大部分市民也了解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還有一點是無論澳門選舉方法如何變,一定要讓社會繼續穩定起來,千萬不要破壞團結。這樣的話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也絕對不要讓澳門社會越來越分化下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