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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突發意外的拯救千萬不要延誤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上月十八日在 學校體育課上懷疑猝死,其父司徒悅抗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信,質疑校方當日未為在體育課上突然昏迷的兒子及時救治,又謂學校沒有根據家長入學時簽署的授權書, 及時將十二歲的兒子送往醫院救援,以致延誤救治,最終返魂乏術。他指出,事件發生後已聯絡教青局向校方追究責任,但未獲回覆,希望行政長官協助討回公 道。」(《澳門日報》,2012.03.09)在報導中,說明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懷疑在上學校體育課時猝死。這麼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死去,筆者確實感到可 惜和難過,希望他的家人能節哀順變。其實一名學生的安危,家校兩方都有責任。筆者認為家長和校方,都有疏忽的地方。家長疏忽的地方在於深知兒子身體有問 題,為什麼不向校方為兒子作出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証明?萬一發生突發意外,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及時送往醫院救援也好,垂危的生命也不能及時得到拯救。所以無 論疾病嚴重與否,都要了解子女能不能夠做劇烈運動? 能不能夠上學校的體育課? 及時更多地了解子女,才能避免不幸的事情發生。

   其實校方也有疏忽的地方。從有關報道可以看出:「就讀於勞校小學五年級的兒子司徒卓榮於上月十八日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跑步昏倒,據悉跑步時並無老師在 場,兒子昏倒時僅被一名同學發現,後經同學通知學校才將兒子送到學校醫護室。他質疑老師竟不在跑步現場,對情況一無所知;此外,兒子為何只送到學校醫療室 而未得到及時救治。家長稱,鏡湖醫院醫生曾表示,兒子是送院太遲,延誤了搶救機會。他認為,勞校是最近該醫院的學校,無法接受因延遲送院而導致兒子失救死 亡。入學時,家長已向學校簽署一份倘學生在校突遇急病便送往鏡湖醫院的授權書,但事發當天學校致電詢問家長擬送往哪所醫院,認為學校行政混亂,處事不當。 學校對兒子延誤救治致死應負責任。」(同上)從觀察勞校公佈學生猝死的報告指出,原來當時有許多老師和同學還在現場,與死者父親到政府總部遞信的信件內容 不太相符。(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按照當日球場的保安監控錄像顯示,當天五乙班同學在緩步跑後,體育老師便叫同學們集 合,分四列橫隊站立,當時體育老師站在第一排學生前面,司徒同學則站在第三排,當老師叫同學們分開一些站好,預備做準備運動時,司徒同學便開始站不穩(監 控錄像顯示的時間是八時五十三分),於是有同學告知站在最前面的老師,老師走去看司徒同學,發覺學生已經暈倒,於是便立即抱他到球場旁邊的校醫室。」) 其實作為班主任應該及時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如發現學生在身體上有不適,應及時作出一些安全措施。這裡的安全措施是指班主任可代表這位學生,告訴體育老師 說明這位學生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要求。另外情況如有危急應把學生送往醫院救援,而不是送往學校醫護室。筆者不是不信任學校醫護室的作用,而是情況危急的時候 送往醫院治療進行急救,是最合適不過。況且鏡湖醫院與勞校的距離這麼近,難以相信有送院太遲的事情發生。不過原來男學生的家長在事發之前深知兒子身體出現 問題,入學時就立刻向校方簽署授權書,授權校方及時將男學生送往醫院救援。原來校方一直都有這份授權書,難以相信校醫還要打電話給家長問要送學生往哪所醫 院的問題(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然後校醫便在電腦上查到該生的家長電話號碼,校醫便打電話徵詢家長要送孩子到哪家醫 院, 家長回答送鏡湖醫院。」) 筆者希望校方應吸取教訓加強對突發危機的應變能力,把所有與學生身體有關的授權書讓校醫知悉和保管,也對死者家屬在這事情上也作出合理解決的安排。希望學 校在從今以後千萬不要再出現同樣的意外,也希望學校在未來應更加注意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

   另外筆者感覺政府和不同的媒體,在這事件上應有不同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應監督每間學校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有沒有做好。突發事件發生也好,也要 妥善處理家屬提出的訴求。這樣做的話讓公義在社會能夠顯現,也能夠防範於未然。不同媒體的責任在於報導真相之餘,也應把報道放在報紙主要版頁。需要作出批 評的是某主流媒體把這個報道放到內頁E2版,用寥寥二三百字交代事件,而其他報紙則是放在主要版面,圖文並茂的大篇幅詳細報道。其實把意外事件放在報紙開 頭目的是讓更多人有其警惕性,也讓更多人瞭解這意外事件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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