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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星期五

論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文件的比較



 在不經不覺的時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已正式公布二十一年,此項法律已推行接近十五年。我們可以從論澳門回歸前後憲制性文件的比較,讓我們了解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有何區別。本文所寫法制比較的評內容未必完全準確,如有錯誤請多包涵

    《澳門組織章程》是澳門回歸前所推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主要規定澳葡政府的主要政府架構,其更正本就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日共和國公報第一百十四期,第一組-A,副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則是澳門回歸後所推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主要規定澳門特區政府的主要架構之外,還規定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澳門特區各種不同事務的基本方針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澳門實施。在法律內容主要分點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澳門組織章程》要多一些。

    其實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主權規定存在變更。《澳門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規定「澳門地區由天主之名之城的澳門以及氹仔、路環兩島組成。」但回歸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則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雖然《澳門組織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沒有明確規定澳門主權誰屬,但是葡萄牙政府有制訂列澳門為海外省的有關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已沒有「天主之名之城」的名稱,但特別強調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另外是澳門回歸前後的憲制性法律文件當中的政制方面規定也存在變更。在澳門回歸之前,管理機關是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二章所規定,司法、財政、當地行政方面內容則分別在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所規定。補充及過渡規定則在第六章所載。回歸前的政府官員由葡萄牙人和華人擔任,回歸後的政府官員則從《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由澳門永久性居民擔任。

   澳葡政府總督簡稱澳督,《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澳門地區的本身管理機關為總督及立法會,會同總督運作的尚有諮詢會。立法職能由立法會及總督行使。執行職能由總督行使,並由各政務司輔助。總督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並授予聯權。對總督的任命應預先諮詢當地居民,該項諮詢主要透過立法會及在社會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機構為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簡稱澳門特首。《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行政長官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決定澳門行政首長人員名單,《澳門組織章程》規定是由共和國總統任免,但任免時要諮詢立法會以及在社會基本利益方面有代表性的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則在當地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或協商產生,最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規定行政首長行使職權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比《澳門組織章程》要詳細。

   
至於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
市政機構,澳門回歸前後所推行的憲制性文件都有其區別。例如立法機關組成方式的有所不同,澳葡政府的立法會在一九九六年的組成方式是: 七名由澳督委任、八名以直接選舉產生、八名以間接選舉產生。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在至今組成方式是: 七名由特首委任、十四名以直接選舉產生、十二名以間接選舉產生。澳葡政府立法會議員和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議員任期相同。澳葡政府立法會和澳門特區政府立法會權限不同之處,在於澳門特區政府有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原則,有特別注明之外的其他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澳門,而與澳葡政府立法會有所不同。但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於處理彈劾案當中,也要其中需要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澳葡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的司法機關都是享有自治,不受任何干涉地運作。至於市政機構方面,澳門回歸前是澳門市政廳和海島市政廳,澳門回歸初期是澳門臨時市政廳和海島臨時市政廳,二零零二年後則改為民政總署。

   由於篇幅所限,還有其他相同和不相同地方就不在此一一列舉了。但始終感覺到,除要充分落實依法律治理澳門,也要讓更多市民認識法律,才能讓澳門安穩地走向燦爛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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