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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

捍衛二次創作價值的責任

    據香港《明報》在11月18日的報導:「廣大網民憂慮《版權條例》修訂會威脅網上惡搞改圖文化,稱有關草案為「網絡23條」,要求政府立法時豁免,但不獲 政府接納。政府發言人解釋,惡搞難下清晰定義,故不打算在修訂版權條例時豁免,待明年再諮詢時才下回分解。有立法會議員憂慮不豁免惡搞扼殺二次創作,表明 反對修例。《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下周二開會,據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提交立法會文件,澳洲已就「戲仿」(parody)和「諷刺」(satire) 作品訂定公平處理版權豁免,加拿大亦於9月提出立法,但商務局的文件指兩地都無定義何謂戲仿和諷刺,豁免戲仿作品具爭議,不宜匆匆提出。不過,草案委員會 主席、民建聯議員陳鑑林認為,惡搞具傷害,豁免前須諮詢,『你有本事就自己創作,為何要搞人家的照片?』」筆者認為最反感的是,香港草案委員會主席、民建 聯議員陳鑑林竟然講這種話出來。雖然大家都知道,香港民建聯經常被網上惡搞。惡搞具有人身攻擊的傷害,這點他沒有錯。但他有沒有想過香港許多經典歌曲曾改 篇自日本、台灣作品,例如《夕陽之歌》和《千千闕歌》都是改篇日本巨星Kohji Makaino(近藤真彦) 的《タ烧けの歌》。《版權條例》修訂一旦通過,後果更是不堪設想。這種後果主要表現為香港的言論和創作自由就會立刻被扼殺、網上創作的熱潮被立刻壓制等情 況。為什麼會出現這些情況?這是因為修改《版權條例》限制了許多東西,什麼可以和不可以的界線,廣大網民完全不會知曉。知曉也罷,也難以接受參與這種諸多 界限的活動。

   究竟二次創作是一種不良行為嗎? 其實二次創作也叫做改篇創作,是把原作以其他手法進行修改的創作方法。它本身不是一種不良行為,只是要看二次創作本身的創作作用和價值來判斷好壞。創作作 用可分為三種性質,第一種就是娛樂性。有時候二次創作例如網上惡搞改圖,帶給人們有一種歡樂的味道。第二種就是發泄性,大多數諷刺事件相關的人物和組織。 諷刺本身沒有錯,最主要看諷刺的力度有沒有過分。但要注意的是限制廣大網民不要做出人身攻擊和誹謗行為就可以,無須要完全禁止惡搞。第三種就是推廣性,二 次創作能夠娛樂和發泄之餘,也能夠有間接推廣原作的作用。二次創作不破壞原作形象的基礎上,進行惡搞也有廣告的效果。雖然保護版權是必須要做的事,這一點 筆者不會完全反對,但過分保護版權會造成廣大網民的創作欲開始有所減少,從而使香港的網絡文化進入衰亡階段。如此看來二次創作的價值在於是原作意義的延 伸,也體現一個作品同時擁有不同的演繹方法。為什麼筆者會這樣說?這是因為創作作品的方法不局限於一種,改篇就是使用第二種方法創作。或許出於版權原因, 禁止其他人使用其他方法創作而已。所以二次創作不代表完全是侵權,希望原作者能在非商業性質的前提上,容許他人合法而且適當地進行改篇。而不是修改法律扼 殺二次創作,就認為可以把事情完全解決。

   香港「Keyboard Frontline 鍵盤戰線」在社交網站「Facebook」發 起「有本事就咪封殺創作自由」大巡遊,他們計劃在「12月4日,下午2點,約定你!行出黎話俾個政府聽係香港政府無本事!暫計劃沿路進行幾個街頭惡搞活 動,巡遊路線待定,歡迎討論。請大家邀請更多朋友加入戰線!歡迎大家到時自備最喜歡的惡搞圖出黎~!」筆者十分支持這個大巡遊,是一種勇於發聲的表現。這 次大巡遊的成功與否,証明給大家知道扼殺二次創作的弊害。同時也帶給社會一個訊息,就是若果二次創作的空間垮掉了,其他與創意產業有關空間從此也有生存的 威脅。筆者另外擔心的是若果香港《版權條例》成功修訂,澳門會不會跟著香港走,也做出不豁免惡搞扼殺二次創作的立法工作呢?扼殺二次創作問題上,絕對影響 一個地方的文化發展。捍衛二次創作價值,更是我們的一種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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