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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

澳門《動物保護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的意義


根據《正報》在今年十月廿五日的報道指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動物保護法》法案後,獲得全部出席議員的贊成(高天賜缺席,主席賀一誠沒有投票),取得一般性通過。」據報道,《動物保護法》法案獲得全部出席議員贊成,而最終一般性通過。感受到愛護動物人士每年上街和集會請願的努力,最終沒有白費。不過難以明白一項《動物保護法》的有關法案,需要愛護動物人士這麼多年上街和集會請願,現在才能有些結果出來。體現當局未能及時瞭解民意地為民處事,當局在這點是十分值得改善的。

  要討論這個法案,就必須了解這個法案的內容。按照《正報》所載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指出,法案主要有五個方面:「一)保護動物的一般規定。二) 監管部門在動物保護方面的職權。三) 動物的管理。四) 處罰制度。五) 過渡規定。」

  首先在保護動物一般規定,法案禁止「虐待動物(第三條)、宰殺動物(第四條)、遺棄動物(第五條)、驅使動物搏鬥(第六條)、展示或售賣初生動物(第七條)」等。另外法案規定飼主責任,建議「一些可宰殺動物的例外情況(第四條第一款)」。其次監管部門在動物保護方面的職權,法案建議「民政總署有權在動物未能得到良好照顧以及在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將動物扣押並送往市政狗房 (第十二條)」。第三有關動物管理方面,法案其中建議「犬隻出入公共地方不得讓未滿七歲者牽引,以及須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第四就是處罰制度,法案建議處罰制度分為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第五就是動物准照制度的過渡規定。可見這個法案以動物權益事務為主,但是法案針對的不只是動物本身,還有飼主和民政總署等責任都包括在法案當中。

  《動物保護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標誌著動物與人類一樣有其法律的保障。但是需要探討的是,澳門《動物保護法》法案獲一般性通過有何意義。需要思考的是,《動物保護法》法案在細則性審議時有什麼地方需要完善。雖然有關處罰條文都較為嚴厲,令人擔憂的是執法力度大小有多大。特別是遺棄動物問題,如果當局執法力度不大,遺棄動物問題始終難以加以制止,受影響的始終是市民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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