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公民力量會長林玉鳳最近在其她的社交網站FB個人專頁當中,分享了一位年輕人的故事。這位年輕人患上一種疾病(年輕人稱呼和詳細病情涉及當事人隱私,由於未有詢問當事人情況下,本人只好省略引用)。在今年的年初,他投考公職負責雜務的勤雜人員工作。投考時已主動說明自己的身體狀況,最終還是獲得交通事務局錄取,在今年三月份就收到局方通知他去辦理入職手續。可是當他遞交衛生局發出的健康證明之後,局方即時引用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指出根據衛生局意見,認為這位年輕人不具有做勤雜人員能力,不可以錄用他。他曾經上訴和到廉署作出投訴,但都沒有結果。
瞭解這位年輕人的故事,非常讚賞他勇於道出不公情況,同時非常樂觀地面對自己的人生,這非常值得鼓勵。因為我們每一位,都需要這種態度去面對人生。相信患上疾病,絕對不是放棄自己的理由。遭遇上逆境困難,也絕對不是對生活絕望的原因。不過令人感到不快的是,交通事務局竟然以引用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還指出根據衛生局意見,不允許可以獨立工作的殘疾人士去做勤雜人員工作。其實有時候用人單位未曾試過,不可以決斷認為這個人一定不能勝任有關工作。
到底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是什麼法令呢?這個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其實是供澳門健康檢驗委員會使用喪失工作能力疾病表。時任澳門總督伊芝迪在一九八O年十二月二十日簽署後,命令公佈法令。該法令分為一般病態、某些器官或系統之普通病變、傳染病或寄生蟲病、缺乏病和內分泌疾病及代謝疾病、血液病及造血器官病、循環及淋巴系統疾病、呼吸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及附屬腺、皮膚病及其相關疾病、神經系統疾病及精神病、視覺系統疾病、耳鼻喉疾病、泌尿生殖器系統疾病、關節和肌肉及骨疾病,還有此列表未列出但從醫學角度上被視為不適合執行公職之所有疾病。法令列表疾病之多,令人有點心寒。
令人可惜的是,這位年輕人所患的疾病被列其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當中。需要思考的是,第五一/八零/M號法令的立法原意到底是什麼?在本人看來,這種法令在感覺上有點歧視殘疾和長期病患者的味道。只是在本人的感覺上是這樣,實際上不清楚。不會相信一項法令,就可以判斷他人可不可以勝任工作。因為人類是可以進行思考的個體,這些法令只是人類所制訂。這樣說並不是鼓勵他人不遵守法律,只是因為當局錄用與否,必須按照殘疾和長期病患者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經驗而定。況且,由於有新藥物不斷產生,醫學、醫療技術的進步,不少殘疾人士的病情得到控制,工作能力有所提高。不會相信當事人主動說明自己的身體狀況,就可以判斷他人對自己工作有沒有信心。這是因為無論先天或後天疾病,絕對不是殘疾和長期病患者自願得到的。他們需要工作等的正常生活同時,也需要更多社會的關懷。
雖然當局對殘疾和長期病患者已經有很多保障,例如有醫療援助、特別援助金等。不過據本人所瞭解仍是不足夠。有一些殘疾和長期病患者仍未找到合適的工作,是由於當局就業援助服務還未有足夠完善。當局應檢討現行法規,認識還有什麼殘疾和長期病患需要更多的幫助。其次社會部分人士可能對殘疾和長期病患者有些誤解,認為殘疾和長期病患者沒有工作和生活能力,這其實是種偏見。一些社會人士只是在社交網站FB分享故事,或者只是在電視播放當局拍攝的宣傳片,其實是不足夠。要讓社會改變風氣,當局鼓勵社會關懷殘疾和長期病患者的政策只是一種輔助,始終需要社會大眾主動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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