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犬隻Blue走失事件是怎樣的事件。參考澳門《力報》和《論盡媒體》報載,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廿五日到澳門立法會請願的愛犬人士代表指出,Blue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八日走失後,狗主曾在第二天到狗房報失,但由於Blue領養只有十多天,當時未有植入晶片,狗房職員(徐醫生)向狗主指出,只能在十七日後,當局就Blue發佈公眾領養時,狗主才能回狗房領養;但當狗主在本月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到狗房希望重新領養時,當局卻沒有開放Blue予公眾領養,而當局回應狗主的理由是「局方有權決定狗隻是否適合領養」。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廿五日於立法會行政法務司領域施政辯論中,答覆議員蘇嘉豪反映動保方面問題時,指「市政署又好,自己又好,都會多一點與動保團體溝通,例如就絕育放回方案,過去曾對流浪貓實行了TNR計劃,至於狗隻能否進行,相信各界與權威可以溝通相關方案。」澳門市政署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廿五日晚發出新聞稿副本,指出經過查核資料,有關飼養主的失犬並非署方早已捕獲的流浪犬。
有份助養Blue的一眾義工一方面繼續找尋Blue,同時利用法律渠道要求市政署交待事件,同時於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廿五日向狗房發出律師信。市政署管委會委員吳秀虹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廿五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狗房跟足程序並無問題她認為在狗房領養的狗都會植入晶片,因此無晶片的狗就是流浪狗,當局評估過不適合領養就會人道毀滅。至於狗房三號倉那隻懷疑是Blue的黑色狗現時的去向?吳秀虹回應稱︰「那隻狗,無晶片,亦都不在領養欄,我哋就會人道毀滅。」
其實這個事件當中,感覺官民雙方都有其問題所在。狗主應該要做好飼養狗隻的責任。這名走失愛犬的狗主在這個事件當中,為何領養該狗隻十多天,沒有即刻為該狗隻植入晶片?也為何該狗隻會走失?感覺狗主有點疏忽照顧狗隻。在這裡絕對不是有意責難這名走失愛犬的狗主。只是因為筆者也曾經養過貓,對這名走失愛犬的狗主感同身受。這個事件令人感受到犬隻未有植入晶片,就暫時不應該讓犬隻出街周圍走,一旦走失就非常麻煩。應該為犬隻完成辦理所有登記時,才為愛犬出街散步。
至於澳門市政署也有未妥善處理動植物的責任。不過感覺市政狗房其工作程序有點令人困惑。狗房職員(徐醫生)當時就向狗主指出,只能在十七日後,當局就Blue發佈公眾領養時,狗主才能回狗房領養。但是最後走失愛犬的狗主到了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還未能領養。其理由是「局方有權決定狗隻是否適合領養」。不太明白作為狗主還要等甚麼重新開放公眾領養才可接回愛犬。到底適合領養犬隻的定義是如何界定? 感覺適合領養犬隻的定義令人非常模糊。其實狗主在沒有放棄養此犬隻前提下,當局理應盡快找尋和歸還犬隻給走失愛犬的狗主,不應該經過這麼多工作程序。
加上動物都有其生存的權利,而不是無晶片同時不在領養欄,就可以把這些動物人道毀滅。樂見當局表示願意多一點與動保團體溝通。因為當局與保護動物人士和團體更好進行溝通,才能更好地處理本澳動物所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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