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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星期四

如何杜絕「拾遺不報」

      「拾遺不報」的情況,在澳門屢見不減。搜尋澳門公共圖書館的慧科新聞資訊服務發現,自二零二一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就有十三宗「拾遺不報」的案件被刊登上澳門報章。這種情況令人擔憂,值得撰文探討如何杜絕。

  這些被刊登上澳門報章的「拾遺不報」案件當中,「拾遺不報」者從年齡層上來看,其範圍非常之廣闊,有年輕人同時也有長者。從職業上來看,有做的士司機、有外僱、有做汽車銷售員等,人數以外僱佔多數。不過也有退休人士和無業漢。在街上被「拾遺不報」者拾獲都是智能手機、銀包、澳門通、現金。由此而見,的士司機、外僱、汽車銷售員、退休人士、無業漢都是受疫情影響群體一部份。「拾遺不報」現象影響澳門社會的嚴重性不能忽視,值得社會各界的重視。要杜絕澳門社會上出現「拾遺不報」現象,必須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就是「拾遺不報」者法律意識不足,一時貪心他人遺失的貴重財物而據為己有,以為不容易會被其他人發現,這種想法是大錯特錯。因為在街上或進入公衆場所都有安裝俗稱「天眼」的閉路電視,會高清拍攝人們的一舉一動。「天眼」雖然有助於捉拿罪犯,不過也引起私隱爭議。政府當局和社會坊間,應該多作普及認識本澳《刑法典》法律的宣傳教育。筆者多年前在中學廁所發現同學手機、在街上發現同學學生證、在澳門塔石中央圖書館發現別人USB手指,都會立刻交給老師或圖書館職員,絕對不會據為己有。

  其次就是有些人沒有隨身攜帶個人貴重物品的意識,或者有些人一時之間遺忘帶走個人貴重物品。筆者去到任何地方,都把個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因為保護個人貴重物品是自己的責任,時常提醒自己自身不保護好個人貴重物品,沒有其他人容易幫到自己尋回。

  所以大家需要留意「拾遺不報」屬於犯法行為,任何人走在街上或進入公衆場所,由於一時貪心而拾獲他人遺失的貴重財物,並且據為己有,將有機會觸犯《刑法典》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一、將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而該物係由於自然力量、錯誤或偶然事件,又或由於任何非因自己意思而發生之情況,而為其佔有或持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二、將拾得或發現之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處相同刑罰。三、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如果因為「拾遺不報」而惹上官非,可能要坐監,甚至留有案底,往後不論對工作或生活上,都隨時有非常大的影響,所以絕對不值得貪一時之念,而破壞未來人生的前程。拾獲他人遺失的貴重財物,就應該盡可能去尋找失物之主,或交給公共機構職員和警方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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