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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榮辱觀(原文:社會主義榮辱觀)
以熱愛華澳為榮 以危害華澳為恥
以服務市民為榮 以背離市民為恥
以崇尚民主為榮 以迷信獨裁為恥
以勤勞敢作為榮 以好逸惡語為恥
以團結一心為榮 以分化危害為恥
以科學調研為榮 以不良調研為恥
以捍衛權益為榮 以侵犯權益為恥
以促進繁榮為榮 以破壞安定為恥
2012年4月27日星期五
獻媚的弊端 評《卓絕的偉人》一書
故事書《卓絕的偉人》的前言對金日成作這樣評述,也向大家解釋作者為何寫這本書:「有關將軍的各種故事裡面,既有打動億萬人心弦的人情世界,也有使人們驚歎的愛國衷情和真誠;既有宏大的氣度和果斷,又有千里慧眼睿智和計謀;既有寬容的品德,又有深厚的情誼和極大的恩情,這一切都展現出了人的最崇高的風貌。這是因為他具有未曾有人具有過的偉大的思想和領導力、出眾的才能和高尚的品德,建立了未曾有人建立過的具有人類史意義的業績。從在平壤萬景台的草房裡誕生以來,直到今天,他走過來的每一個神聖足跡,無不打動著我們的心,無不引起我們的感佩和讚歎,因而產生了人民族和人類將世世代代相傳的高貴的故事。因此,全世界的人們無限崇敬和其味無窮他為我們世紀的傳奇式英雄、卓絕的偉人,以無比激動的心情回味著他的故事。這是生在朝鮮的我們所共有的榮譽、驕傲和光榮。」我們從前言部分的段落可以看到,作者的用辭是多麼毛骨悚然。例如既有打動億萬人心弦的人情世界,又有千里慧眼睿智和計謀等,形容金日成是神的偉大。其實人總是會有缺點和犯錯誤,也難以找到完美無暇的奇人。這些誇張作大的形容詞,完全看不到這位人物的真實一面。這樣容易會誤導讀者們對社會一個錯誤的認識,感覺這個世界上只有令人歡喜的訊息,絕對沒有令人擔憂的訊息。雖然這樣做可以讓人民更樂觀地做人,而且更有利於統治者的統治,可是這些做法就是一種其弊高於利的愚民政策。
故事書《卓絕的偉人》只有一幅照片,照片顏色是黑白的,位置放在前言的前面。下面寫著一段話:「一位老大爺祝願敬愛的領袖萬夀無彊,偉大領袖金日成同志親切地和他握手。」筆者觀察照片當中,老大爺見到自己傾慕已久的金日成走過來,心情確實十分緊張和興奮。筆者絕對不是質疑老大爺對金日成的崇拜度,只是感覺照片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影子。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至今的朝鮮也是仍有點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大革命時期影子。例如在朝鮮到處無邊無際都放滿領袖的肖像,這個社會簡直是屬於領袖的海洋。我們從故事書《卓絕的偉人》可以看到獻媚的弊端,在於讓社會失去平等和理智。難以相信失去平等和理智是怎麼樣的社會?
另外故事書《卓絕的偉人》當中的故事,也令筆者感到意外。書中的目錄可以分為「愛國衷情、尊重和熱愛人民群眾、千里慧眼、天下名將、思索和探討、全知全能、宏大的氣度、謙遜和朴實、友愛和情義、深厚的恩情」。筆者觀察書中的目錄,我們可以知道大概故事書有什麼內容,其內容無非全都是對金日成的歌功頌德。其中一段故事可見一斑,例如「全知全能」章節其中一個故事《一千八百個中的一個》:「將軍以慎重的語調自言自語地說:『最難造的可能就是這個……』這一剎那,廠長著實吃一驚。這也難怪,當時堆在那里的零件有一千八百多種,在這麼多的零件中分辨出最難造的一個零件,這對一個有相當水平的技術人員和技工來說,也是不容易做到的。可是,將軍在那麼多的零件中一眼就看出了這個零件,還想到了制造它的複雜的工藝過程。」可是,筆者覺得社會上的所有媒介應該以廣大群眾的利益為前提而服務,而不是為個別利益的人士和團體而設。前黨和國家領導人毛澤東主席曾說,我們做任何事都要實事求是地「為人民服務」。當脫離以廣大群眾的利益為前提,所有的東西都變得完全虛無。當脫離以實事求是為前提,所有的東西都變得完全不設實際。所以筆者希望所有媒介都以兩個前提做好傳播工作,永遠記住一切都是為廣大群眾而做。也希望朝鮮政府也都以兩個前提做好管治的工作,「先民政治」要比「先軍政治」重要。
2012年4月12日星期四
一國原則下人民沒有自決權和投票權嗎?回覆永逸先生批評筆者的文章
筆者在本欄發表拙作《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一文之後,知悉有幸連續幾天得到永逸先生在某報發表的批評指點。但是筆者有感永逸先生的批評仍有些問題,故需要撰寫本文作出一些答覆。
《通知書》和《決議》是指「不影響」
永逸先生的鴻文《關於澳門地位與國際人權公約自決權的歷史背景》當中的最後第二段指出:「為此,葡國國會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七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決議時,其第一條就進一步確認了聯合國上述決議的精神,確定了澳門是中國領土的一部份,不適用《公約》中「自決權」的規定。」但是永逸先生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沒有回應筆者拙作《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其中幾個段落:「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在《通知書》(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二零零一年作出《公告》當中的《通知書》)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至於葡萄牙議會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四一∕九二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這個《決議》的第二條規定:「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可是永逸先生在鴻文提出的歷史背景,也能証明一國原則下的人民自決權確實存在,例如「兩年之後,也就是一九七四年,葡國爆發了推獨裁統治的「四二五革命」,隨後葡國新政府發表聲明,宣佈放棄殖民主義,放棄所有國外殖民地。第二年,葡國修改憲法,將澳門列為特殊地區」,承認澳門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國的領土,僅僅只是葡國管理的一個特殊地區而已。」因為澳門是中國的領土,是葡國管理的一個特殊地區。按《決議》的第二條和《通知書》規定,《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的推行不影響《關於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一國原則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筆者也發現永逸先生在鴻文以《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為標題撰寫出現問題,因為中國澳門的政治改革事務絕不容許外國介入。澳門早已回歸祖國,這樣的事都向葡國嗆聲有違一國原則。非常感謝永逸先生補充歷史背景的資料,讓筆者的論點更為充實和了解歷史背景在文章運用重要性,也讓讀者了解更多。
反對和否定一國原則下的人民自決權,則有違《公約》以下幾點:「第一條第三點,本盟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托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第五條第一點,本公約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隱示任何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利從事於任何旨在破壞本公約所承認的任何權利和自由或對它們加以較本公約所規定的範圍更廣的限制的活動或行為。第五條第二點,對於本公約任何締約國中依據法律、慣例、條例或習慣而被承認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承認或只在較小範圍上予以承認而加以限制或克減。」所有可查證的文件是寫著「不影響」,而絕對不是「不適用」。由歐洲共同體資助印製,澳門政府法務局編製的《公約》附注當中也沒有詳細標明「不適用」字眼。一國的原則下,澳門永久性居民沒有權限進行超越一國原則下的自決,例如決定獨立和國防、外交等問題。難道澳門人對息息相關的民生問題是沒有任何知情權和決定權嗎?《公約》第八條第一點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人民」和「個人」都有「人」的字義,故每個人應有其自決權,不得使為奴隸。若果沒有個人的自決權,所有永久性澳門居民就沒有例如結社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在《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亦就是說,自決權是所有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前提。若反對一國原則下的人民自決權的論點確實有違《公約》,這樣做的話沒有切實地尊重這種權利,也難以促進自決權的實現。
筆者相信一個明白事理的人,應該知道妨礙改革最大的包袱就是其歷史背景(注意這裡與《國際人權公約》自決權的歷史背景無關)所束縛。例如中國清朝政府繼洋務運動和百日維新運動之後推動的第三次大改革,名為立憲運動。其目的就是使中國清朝政府從君主獨裁制的國家,改革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但是最可惜的是,據維基百科的「慶親王內閣」條目所載:「當年清政府宣布廢除軍機處,實行內閣制,任命內閣總理大臣和諸大臣;然而由於內閣成員中皇族過多,時人譏之為「皇族內閣」。」由此可見清政府實行政治改革絕對是其歷史背景(封建社會的家天下思想)所束縛,從而導致政治改革的失敗,最終清政府也被中華民國推翻。所以推行政治改革應讓社會的腳步能夠不斷前進,為最大的前提。佛教有說「遇佛殺佛」,雖然我們不要輕易地忘記歷史,但千萬不要讓歷史阻礙社會進步的前路。
要必須認清選舉的詞義
另外,在永逸先生的鴻文《不能把選舉投票權與全民公投混為一談》第二段指出:「另一方面卻又大兜文字圈子,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關於「自決權」的規定,簡化為「選舉權」和「投票權」,不單止是犯下在政治學上的低級錯誤,而且更是邏輯混亂,偷換概念。實際上,鴻文中關於「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的主張,及反駁「熊貓命名公投」是將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的觀點,如果不是偷換概念的「硬拗」,就是根本不瞭解「公投」是甚麼性質和其定義。」筆者不太明白的是拙作中關於「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的主張,何有「邏輯混亂和偷換概念」?筆者從來沒有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關於自決權的規定簡化為選舉權和投票權,千萬不要斷章取義地把筆者拙文當中兩個獨立的論點(即投票權和自決權)混為一談。筆者反駁「熊貓命名公投」是將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的觀點,絕對不是偷換概念的「硬拗」,也沒有說過公投可以隨意發動,所有結論都是按選舉的詞義當中得出。
根據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的《法學詞典》當中解釋選舉的詞義是:「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定程式,選定一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一種方式。具體辦法由各國選舉法規定,有投票、舉手、起立、口唱等不同方式。它區別於任命和抽籤。起源於原始部落社會和古希臘、古羅馬的都市國家。現在各國政治生活中廣為使用。」筆者拙作指出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完全是正確。因為每一個人在政治生活上應是平等,只是某部分因某些法律等原因而有所限制。筆者難以明白永逸先生在鴻文會指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規範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指的是永久性澳門居民享有參加選舉和被選舉的政治權利以及其法定條件,而不是指澳門特區的直選、間選等選舉制度。」這個論點非常邏輯混亂和斷章取義、無中生有,筆者的文章當中從來沒有指選舉制度。相反筆者認為《澳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舉的定義並不只是投票選出公職人員這麼簡單,而是指每一位公民都有投票權。其實寫文章的時候要看清楚別人是寫什麼再下判斷,千萬不要做出斷章取義和無中生有等的行為,這絕對是很不尊重他人的表現。論點若從斷章取義和無中生有當中出現的話,所有的論証和論據都接著完全錯誤。反對和否定公民擁有其投票權亦有違《公約》第二十五條:「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亦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
選舉投票權就是公民以民主方式地訴諸民意
在永逸先生的鴻文《不能把選舉投票權與全民公投混為一談》也指出:「由賴映潔等七人編撰、王業立審訂,台灣易博士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學》一書指出,現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型態是由人民通過投票選出有相當資格的人作為代表,為人民管理公共事務,也稱為『代議政治』或「間接民意」。代議政治立意雖佳,卻有三項缺失:一為民意代表可能會疏忽怠惰,不能積極地為人民爭取利益;二為民意代表可能會基於私心、或是為所屬政黨的利益著想,制訂對人民權益保障不完善的惡法;三為國家發生連議會也無法解決的重大爭議時,如領土歸屬、國家前途與主權爭議等,會陷入長期的紛爭與僵局。因此,在代議政治之下會另立『公民投票(公投)』制度以彌補缺失,亦即公民不透過民意代表,而是直接投票針對重要議題進行決策,又稱為『直接民主』。因此,『公民投票』乃是最後訴諸民意,最直接的民主方式,是對代議政治亦即『間接民主』的補充和制衡。」非常感謝永逸先生再度為筆者補充公民投票的資料,讓筆者的論點更為充實。台灣易博士出版社出版的《政治學》一書指出公民投票是最後訴諸民意,也是最直接的民主方式。所以選舉投票權就是公民以民主方式地反映民意,它與公民投票沒有任何衝突。為何公民投票就不是選舉投票權?
其實處理任何問題的時候必須顧及實際,因為各地的背景不同,同時對某一事物的概念不同,處理問題的方法也不同。但這不代表因為背景不同,就把任何事物都以保持本地特色為由,成為拒絕改革的借口。同時沒有一部法律絕對是完美無暇,它有其可以改善之處。而不是法律沒有定或存在缺憾,就永遠固步自封地停止社會前進的腳步。
2012年3月30日星期五
論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事實上選舉的定義並不只是選出議員和特首這麼簡單,而是居民享有的一種投票權,投票是選舉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擁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換句話說每一位永久性居民都有投票的機會。但是在澳門的社會現實是不是如此呢?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
最近在澳門有幾份報紙刊載評論有關公民投票的文章,例如以《政制發展熊貓命名怎相提並論?》為題文章是這樣寫的:「個別人提議效法「熊貓命名」搞政治議題「公投」,一度混淆了視聽。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而已。但那些要把政治性議題和「熊貓命名」混在一起搞「公投」的人,卻不像開玩笑。去年亦有人以「熊貓命名」為例,隆重其事地提出要全民一人一票「公投」選特首。令人費解的是,竟然有人附和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的奇談怪論。因此,不難理解在同一個論壇上,即有社團代表質疑這種提法抵觸現行法例,是不合法的。」讓筆者感到可笑的是,他竟然說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他不知道什麼是公投,難道公投如他所說可以隨意地娛樂化嗎?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絕對不是什麼奇談怪論。他在文章當中居然反對居民的投票權,難道每一位居民沒有投票權利嗎?其實可以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前提下,讓市民自行投票決定與澳門民生有關的事情。因為澳門民生問題與居民息息相關,所以居民對這些問題應該有許多知情權和決定權。公投的推行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高度自治之餘,也讓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得到保障。若現時法律沒有完整的規定,筆者提議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絕對是完美無暇,它也有其可以修正之處。而不是法律沒有定,就固步自封地停止社會前進的腳步。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筆者認為他的文章當中連居民投票權都要反對,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高度自治從何實現?
《公約》保障澳門居民的人權和民主
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2001年作出公告:「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通知作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訂於紐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管實體的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雖然《公告》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但是在《通知書》中所載:「3、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抵觸。」原來《通知書》中說明《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之外,澳門居民都享有《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第一條,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筆者認為雖然《公約》有關選舉的條文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如何選舉在《公約》附注當中也沒有詳細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規定修改選舉形式的空間,故澳門政治改革有其彈性。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在《通知書》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至於葡萄牙議會於1992年12月17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這個《決議》的第二條規定:「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筆者覺得「不影響」不代表不適用,在《決議》第二條是保障《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的推行不影響《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一國的原則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絕對不是作者永逸在文章《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所說:「《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千萬不要讓澳門社會繼續分化下去
不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筆者認為《公約》第三條規定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權利的基礎上,不應把任何意見分為主流或非主流,這樣做不太尊重其他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希望的是必須要讓法律成功在社會上實踐,大部分市民也了解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還有一點是無論澳門選舉方法如何變,一定要讓社會繼續穩定起來,千萬不要破壞團結。這樣的話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也絕對不要讓澳門社會越來越分化下去。
居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
最近在澳門有幾份報紙刊載評論有關公民投票的文章,例如以《政制發展熊貓命名怎相提並論?》為題文章是這樣寫的:「個別人提議效法「熊貓命名」搞政治議題「公投」,一度混淆了視聽。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而已。但那些要把政治性議題和「熊貓命名」混在一起搞「公投」的人,卻不像開玩笑。去年亦有人以「熊貓命名」為例,隆重其事地提出要全民一人一票「公投」選特首。令人費解的是,竟然有人附和這種毫無法律根據的奇談怪論。因此,不難理解在同一個論壇上,即有社團代表質疑這種提法抵觸現行法例,是不合法的。」讓筆者感到可笑的是,他竟然說有學者認為「熊貓命名」並非公投,只是將非常嚴肅的政治問題娛樂化。他不知道什麼是公投,難道公投如他所說可以隨意地娛樂化嗎?其實公投全稱公民投票,是指居民的投票權,絕對不是什麼奇談怪論。他在文章當中居然反對居民的投票權,難道每一位居民沒有投票權利嗎?其實可以按「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前提下,讓市民自行投票決定與澳門民生有關的事情。因為澳門民生問題與居民息息相關,所以居民對這些問題應該有許多知情權和決定權。公投的推行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實現高度自治之餘,也讓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投票權得到保障。若現時法律沒有完整的規定,筆者提議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實沒有一部法律絕對是完美無暇,它也有其可以修正之處。而不是法律沒有定,就固步自封地停止社會前進的腳步。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筆者認為他的文章當中連居民投票權都要反對,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居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從何體現?高度自治從何實現?
《公約》保障澳門居民的人權和民主
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先生曾在2001年作出公告:「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通知作為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訂於紐約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管實體的聯合國秘書長,有關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雖然《公告》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但是在《通知書》中所載:「3、公約第二十五條b項,涉及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確定的由選舉產生機構的組成及其成員的選擇與選舉方式,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抵觸。」原來《通知書》中說明《公約》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規定之外,澳門居民都享有《公約》規定的權利和自由。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第一條,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第三條,本公約締約各國承擔保證男子和婦女在享有本公約所載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的權利。」
筆者認為雖然《公約》有關選舉的條文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如何選舉在《公約》附注當中也沒有詳細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規定修改選舉形式的空間,故澳門政治改革有其彈性。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在《通知書》明確沒有任何指明《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 不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只是說「不影響《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關於澳門地位的規定。」至於葡萄牙議會於1992年12月17日通過關於兩個人權公約延伸適用於澳門的《第41/92號共和國議會決議》。這個《決議》的第二條規定:「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澳門生效,尤其係兩公約各自之第一條,不影響一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及《澳門組織章程》所訂定之澳門之通則。二、該兩公約在澳門生效,不影響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所簽署之《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尤其不影響在聲明內所作「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止,葡萄牙負責澳門的行政管理」等聲明。」筆者覺得「不影響」不代表不適用,在《決議》第二條是保障《公約》第一條(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的推行不影響《關于澳門問題的中葡聯合聲明》之規定一國的原則下,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絕對不是作者永逸在文章《有本事就應向葡國嗆聲立法會普選訴求》所說:「《決議》第二條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民族自決權」,即「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不適用於澳門。這是因為,澳門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託管地,居住在澳門的絕大多數居民是華人,不是單獨的一個民族,不存在所謂民族自決問題。」
千萬不要讓澳門社會繼續分化下去
不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筆者認為《公約》第三條規定一切公民和政治權利方面有平等權利的基礎上,不應把任何意見分為主流或非主流,這樣做不太尊重其他人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希望的是必須要讓法律成功在社會上實踐,大部分市民也了解維護自己權益的重要性。還有一點是無論澳門選舉方法如何變,一定要讓社會繼續穩定起來,千萬不要破壞團結。這樣的話才能讓社會更加和諧,也絕對不要讓澳門社會越來越分化下去。
異 . 鴨
異+異=異常
異-衣=益處
鴨+鴨=鴨蛋
鴨-鴉=明智
智+偽=智偽
智+賤=智賤
智+智=智者
異異鴨鴨算不清,
益益智智應分明
另:異味加異狀等於異常,異常減偽衣等於益處。公鴨加母鴨等於鴨蛋,鴨蛋減鴉雀等於明智。智慧加偽善等於智偽,智齒加賤賣等於智賤,智慧加智勇等於智者。異異鴨鴨算不清,益益智智應分明。
為人直爽=智 矛盾間雜=賤 虚为委蛇=偽
異=一或 二(可用廣東話) 衣=一 鴨=二
用國語讀
2012年3月27日星期二
收集民意應不分主流與非主流 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絕不壞
有媒體報道:「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謂,高興老師們的上輪意見被重視和接納,並在今回諮詢文本表現出來,不認同有人指政府上次諮詢是「制造民意、灌水」,實感到不滿和不能接受。他認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是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決議,擔心「給學生做了一個壞榜樣」,公開呼籲「切勿讓民主不成反變民粹。」(《正報》,《政制諮詢公眾場舉行 社團熱烈參與撐政府方案》,2012.03.17)
擦鞋言論偏離普世價值
筆者從報導得知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不認同有人指政府上次諮詢是「制造民意、灌水」,而且讓他實在感到不滿。最讓筆者難以相信的是,他竟然認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會給學生做了一個壞榜樣。所以筆者有兩個疑問就是,岑耀昌先生有什麼理據証明政府上次諮詢非常成功而且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 所有意見完全表達市民的聲音?其實最近也有媒體報道:「有團體就政制發展方案諮詢展開調查,受訪者中有六成五不知道本澳正就政制發展中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進行公眾諮詢,同時有六成五以上受訪者表示不會就政制發展發表意見等。新視角學會理事長李略介紹,有關調查是在三月十四至十五日進行,利用電腦電話訪問輔助系統(CATI),從登記的九萬多個住宅電話中,隨機抽出六千個,將其中一半的號碼後兩位數進行隨機處理,以希望涵蓋未登記的號碼。最後共得到有效問卷八百九十一份,在百分之九十五的置信水平下,允許不超過百分之三點三的誤差。所得數據根據二0一一澳門人口普查的統計資料進行了性別和年齡的加權處理。」(《華僑報》,《新視角學會就政制發展方案調查 六成五受訪者不發表意見》,2012.03.21)筆者認為這麼多人不知道有政制諮詢這回事,也這麼多人不願意發表意見,所以政府舉辦的政制發展諮詢當中所收到部分民意未必能形成主流。他人意見不可以完全代表所有人,民意也絕對沒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輕易地把多數一樣的意見被認為是主流意見,這樣完全忽視其他人發表意見的價值。若許主流意見非常有價值,非主流意見就一點價值都沒有嗎? 筆者認為絕對不是,所有人提出意見都是十分重要的。若果要做到非常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就必須讓定義民意主流與否的度量衡消失,也讓諮詢公眾場內發言機會應以沒有太多社團等身份背景的人為主。
基本法沒有排除普選行政長官
筆者需要再問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兩個問題就是,他有什麼根據証明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決議? 也有什麼根據証明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會給他們作壞榜樣? 其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亦就是說吳國昌議員當時在澳門論壇提出澳門政制發展以熊貓命名投票作參考是正確的,絕對不是何潤生議員認為的不設實際。因為政府依法保障澳門市民的一切權利,與澳門未來前途有關所有的決定必須由市民作主,例如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議員、立法和修法等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六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故從「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原則,中央是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改革作最終決定。另外有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來澳,昨早於路氹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中指出,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卻排除了立法會全數議員由普選產生。不過,基本法沒有規定普選目標,選舉辦法是在有需要再作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普選時間表。」(《正報》,《喬:不排除普選特首》,2012.03.02)原來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解釋,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而不是沒有可能。
讓學生認識人權與民主有何不妥
從筆者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絕對不會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的決議,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提出這些論點是不能成立的。同時可以說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絕對不是壞榜樣,相反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為筆者解答在澳門其中一個問題,就是難怪部分澳門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不太熟悉和熱衷,其原因在此。原來也許部分人認為普選和公投的民主就是民粹,部分人也不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的內容。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更多人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讓人們認識如何捍衛自己的人權和民主,懂得如何守法地參與選舉等。其次要做好對民主和人權的教育,設立目的絕不是只求學生在分數的達標,而是在互動教學的過程中讓學生了解民主和人權的意義。像筆者之前撰文所說,建議在澳門創設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的課程,現在各式各樣的青年論政課程也可以加入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內容,在中小學也可作為通識課程來教育什麼是民主和人權,大中學的學生會發揮其民主和人權教育作用等。因此政府和民間要增強醒民政策的力度,在這裡的醒民政策與愚民政策相對,是指讓更多人認識法律和認識民主、人權的真諦。這樣澳門才會有更多人去追求民主的理念之餘,更多人認識和捍衛人權。其實澳門一直都有推行醒民政策,例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推廣等,但筆者認為其力度仍不足。若大部分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仍一點也不懂,那怎麼讓更多人對澳門政制發展發表意見呢?其實當務之急還有一點,就是作為教師也應做好榜樣。這樣做的話有種帶頭做好支持普選,同時也帶領學生支持普選的作用。這樣才有更多人願意發聲,澳門的未來才有希望。
擦鞋言論偏離普世價值
筆者從報導得知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不認同有人指政府上次諮詢是「制造民意、灌水」,而且讓他實在感到不滿。最讓筆者難以相信的是,他竟然認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會給學生做了一個壞榜樣。所以筆者有兩個疑問就是,岑耀昌先生有什麼理據証明政府上次諮詢非常成功而且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 所有意見完全表達市民的聲音?其實最近也有媒體報道:「有團體就政制發展方案諮詢展開調查,受訪者中有六成五不知道本澳正就政制發展中兩個選舉辦法的修改進行公眾諮詢,同時有六成五以上受訪者表示不會就政制發展發表意見等。新視角學會理事長李略介紹,有關調查是在三月十四至十五日進行,利用電腦電話訪問輔助系統(CATI),從登記的九萬多個住宅電話中,隨機抽出六千個,將其中一半的號碼後兩位數進行隨機處理,以希望涵蓋未登記的號碼。最後共得到有效問卷八百九十一份,在百分之九十五的置信水平下,允許不超過百分之三點三的誤差。所得數據根據二0一一澳門人口普查的統計資料進行了性別和年齡的加權處理。」(《華僑報》,《新視角學會就政制發展方案調查 六成五受訪者不發表意見》,2012.03.21)筆者認為這麼多人不知道有政制諮詢這回事,也這麼多人不願意發表意見,所以政府舉辦的政制發展諮詢當中所收到部分民意未必能形成主流。他人意見不可以完全代表所有人,民意也絕對沒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輕易地把多數一樣的意見被認為是主流意見,這樣完全忽視其他人發表意見的價值。若許主流意見非常有價值,非主流意見就一點價值都沒有嗎? 筆者認為絕對不是,所有人提出意見都是十分重要的。若果要做到非常有效率地讓所有市民表達其意見,就必須讓定義民意主流與否的度量衡消失,也讓諮詢公眾場內發言機會應以沒有太多社團等身份背景的人為主。
基本法沒有排除普選行政長官
筆者需要再問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兩個問題就是,他有什麼根據証明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決議? 也有什麼根據証明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會給他們作壞榜樣? 其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亦就是說吳國昌議員當時在澳門論壇提出澳門政制發展以熊貓命名投票作參考是正確的,絕對不是何潤生議員認為的不設實際。因為政府依法保障澳門市民的一切權利,與澳門未來前途有關所有的決定必須由市民作主,例如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議員、立法和修法等問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六條亦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故從「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原則,中央是不會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改革作最終決定。另外有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來澳,昨早於路氹東亞運動會體育館,在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座談會中指出,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卻排除了立法會全數議員由普選產生。不過,基本法沒有規定普選目標,選舉辦法是在有需要再作修改,而不能在基本法之外設定一個目標,然後提出所謂普選時間表。」(《正報》,《喬:不排除普選特首》,2012.03.02)原來按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的解釋,基本法不排除普選行政長官,而不是沒有可能。
讓學生認識人權與民主有何不妥
從筆者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普選、公投等討論意見絕對不會離開基本法框架和人大常委的決議,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提出這些論點是不能成立的。同時可以說教導學生擁有普選理念絕對不是壞榜樣,相反澳門中華教育會副秘書長岑耀昌為筆者解答在澳門其中一個問題,就是難怪部分澳門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不太熟悉和熱衷,其原因在此。原來也許部分人認為普選和公投的民主就是民粹,部分人也不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當中的內容。因此當務之急就是要更多人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等法律,讓人們認識如何捍衛自己的人權和民主,懂得如何守法地參與選舉等。其次要做好對民主和人權的教育,設立目的絕不是只求學生在分數的達標,而是在互動教學的過程中讓學生了解民主和人權的意義。像筆者之前撰文所說,建議在澳門創設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的課程,現在各式各樣的青年論政課程也可以加入更多民主和人權教育內容,在中小學也可作為通識課程來教育什麼是民主和人權,大中學的學生會發揮其民主和人權教育作用等。因此政府和民間要增強醒民政策的力度,在這裡的醒民政策與愚民政策相對,是指讓更多人認識法律和認識民主、人權的真諦。這樣澳門才會有更多人去追求民主的理念之餘,更多人認識和捍衛人權。其實澳門一直都有推行醒民政策,例如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推廣等,但筆者認為其力度仍不足。若大部分市民對民主和人權仍一點也不懂,那怎麼讓更多人對澳門政制發展發表意見呢?其實當務之急還有一點,就是作為教師也應做好榜樣。這樣做的話有種帶頭做好支持普選,同時也帶領學生支持普選的作用。這樣才有更多人願意發聲,澳門的未來才有希望。
2012年3月16日星期五
突發意外的拯救千萬不要延誤
日前,有媒體報道:「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上月十八日在
學校體育課上懷疑猝死,其父司徒悅抗昨日到政府總部遞信,質疑校方當日未為在體育課上突然昏迷的兒子及時救治,又謂學校沒有根據家長入學時簽署的授權書,
及時將十二歲的兒子送往醫院救援,以致延誤救治,最終返魂乏術。他指出,事件發生後已聯絡教青局向校方追究責任,但未獲回覆,希望行政長官協助討回公
道。」(《澳門日報》,2012.03.09)在報導中,說明一名小學五年級男學生懷疑在上學校體育課時猝死。這麼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死去,筆者確實感到可
惜和難過,希望他的家人能節哀順變。其實一名學生的安危,家校兩方都有責任。筆者認為家長和校方,都有疏忽的地方。家長疏忽的地方在於深知兒子身體有問
題,為什麼不向校方為兒子作出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証明?萬一發生突發意外,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及時送往醫院救援也好,垂危的生命也不能及時得到拯救。所以無
論疾病嚴重與否,都要了解子女能不能夠做劇烈運動? 能不能夠上學校的體育課? 及時更多地了解子女,才能避免不幸的事情發生。
其實校方也有疏忽的地方。從有關報道可以看出:「就讀於勞校小學五年級的兒子司徒卓榮於上月十八日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跑步昏倒,據悉跑步時並無老師在 場,兒子昏倒時僅被一名同學發現,後經同學通知學校才將兒子送到學校醫護室。他質疑老師竟不在跑步現場,對情況一無所知;此外,兒子為何只送到學校醫療室 而未得到及時救治。家長稱,鏡湖醫院醫生曾表示,兒子是送院太遲,延誤了搶救機會。他認為,勞校是最近該醫院的學校,無法接受因延遲送院而導致兒子失救死 亡。入學時,家長已向學校簽署一份倘學生在校突遇急病便送往鏡湖醫院的授權書,但事發當天學校致電詢問家長擬送往哪所醫院,認為學校行政混亂,處事不當。 學校對兒子延誤救治致死應負責任。」(同上)從觀察勞校公佈學生猝死的報告指出,原來當時有許多老師和同學還在現場,與死者父親到政府總部遞信的信件內容 不太相符。(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按照當日球場的保安監控錄像顯示,當天五乙班同學在緩步跑後,體育老師便叫同學們集 合,分四列橫隊站立,當時體育老師站在第一排學生前面,司徒同學則站在第三排,當老師叫同學們分開一些站好,預備做準備運動時,司徒同學便開始站不穩(監 控錄像顯示的時間是八時五十三分),於是有同學告知站在最前面的老師,老師走去看司徒同學,發覺學生已經暈倒,於是便立即抱他到球場旁邊的校醫室。」) 其實作為班主任應該及時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如發現學生在身體上有不適,應及時作出一些安全措施。這裡的安全措施是指班主任可代表這位學生,告訴體育老師 說明這位學生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要求。另外情況如有危急應把學生送往醫院救援,而不是送往學校醫護室。筆者不是不信任學校醫護室的作用,而是情況危急的時候 送往醫院治療進行急救,是最合適不過。況且鏡湖醫院與勞校的距離這麼近,難以相信有送院太遲的事情發生。不過原來男學生的家長在事發之前深知兒子身體出現 問題,入學時就立刻向校方簽署授權書,授權校方及時將男學生送往醫院救援。原來校方一直都有這份授權書,難以相信校醫還要打電話給家長問要送學生往哪所醫 院的問題(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然後校醫便在電腦上查到該生的家長電話號碼,校醫便打電話徵詢家長要送孩子到哪家醫 院, 家長回答送鏡湖醫院。」) 筆者希望校方應吸取教訓加強對突發危機的應變能力,把所有與學生身體有關的授權書讓校醫知悉和保管,也對死者家屬在這事情上也作出合理解決的安排。希望學 校在從今以後千萬不要再出現同樣的意外,也希望學校在未來應更加注意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
另外筆者感覺政府和不同的媒體,在這事件上應有不同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應監督每間學校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有沒有做好。突發事件發生也好,也要 妥善處理家屬提出的訴求。這樣做的話讓公義在社會能夠顯現,也能夠防範於未然。不同媒體的責任在於報導真相之餘,也應把報道放在報紙主要版頁。需要作出批 評的是某主流媒體把這個報道放到內頁E2版,用寥寥二三百字交代事件,而其他報紙則是放在主要版面,圖文並茂的大篇幅詳細報道。其實把意外事件放在報紙開 頭目的是讓更多人有其警惕性,也讓更多人瞭解這意外事件的嚴重性。
其實校方也有疏忽的地方。從有關報道可以看出:「就讀於勞校小學五年級的兒子司徒卓榮於上月十八日在學校上體育課時跑步昏倒,據悉跑步時並無老師在 場,兒子昏倒時僅被一名同學發現,後經同學通知學校才將兒子送到學校醫護室。他質疑老師竟不在跑步現場,對情況一無所知;此外,兒子為何只送到學校醫療室 而未得到及時救治。家長稱,鏡湖醫院醫生曾表示,兒子是送院太遲,延誤了搶救機會。他認為,勞校是最近該醫院的學校,無法接受因延遲送院而導致兒子失救死 亡。入學時,家長已向學校簽署一份倘學生在校突遇急病便送往鏡湖醫院的授權書,但事發當天學校致電詢問家長擬送往哪所醫院,認為學校行政混亂,處事不當。 學校對兒子延誤救治致死應負責任。」(同上)從觀察勞校公佈學生猝死的報告指出,原來當時有許多老師和同學還在現場,與死者父親到政府總部遞信的信件內容 不太相符。(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按照當日球場的保安監控錄像顯示,當天五乙班同學在緩步跑後,體育老師便叫同學們集 合,分四列橫隊站立,當時體育老師站在第一排學生前面,司徒同學則站在第三排,當老師叫同學們分開一些站好,預備做準備運動時,司徒同學便開始站不穩(監 控錄像顯示的時間是八時五十三分),於是有同學告知站在最前面的老師,老師走去看司徒同學,發覺學生已經暈倒,於是便立即抱他到球場旁邊的校醫室。」) 其實作為班主任應該及時了解學生的身體狀況,如發現學生在身體上有不適,應及時作出一些安全措施。這裡的安全措施是指班主任可代表這位學生,告訴體育老師 說明這位學生不適宜上體育課的要求。另外情況如有危急應把學生送往醫院救援,而不是送往學校醫護室。筆者不是不信任學校醫護室的作用,而是情況危急的時候 送往醫院治療進行急救,是最合適不過。況且鏡湖醫院與勞校的距離這麼近,難以相信有送院太遲的事情發生。不過原來男學生的家長在事發之前深知兒子身體出現 問題,入學時就立刻向校方簽署授權書,授權校方及時將男學生送往醫院救援。原來校方一直都有這份授權書,難以相信校醫還要打電話給家長問要送學生往哪所醫 院的問題(根據《澳門日報》的文章《勞校公佈學生猝死報告》所載:「然後校醫便在電腦上查到該生的家長電話號碼,校醫便打電話徵詢家長要送孩子到哪家醫 院, 家長回答送鏡湖醫院。」) 筆者希望校方應吸取教訓加強對突發危機的應變能力,把所有與學生身體有關的授權書讓校醫知悉和保管,也對死者家屬在這事情上也作出合理解決的安排。希望學 校在從今以後千萬不要再出現同樣的意外,也希望學校在未來應更加注意學生在學校的人身安全。
另外筆者感覺政府和不同的媒體,在這事件上應有不同的責任。政府的責任,應監督每間學校在處理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有沒有做好。突發事件發生也好,也要 妥善處理家屬提出的訴求。這樣做的話讓公義在社會能夠顯現,也能夠防範於未然。不同媒體的責任在於報導真相之餘,也應把報道放在報紙主要版頁。需要作出批 評的是某主流媒體把這個報道放到內頁E2版,用寥寥二三百字交代事件,而其他報紙則是放在主要版面,圖文並茂的大篇幅詳細報道。其實把意外事件放在報紙開 頭目的是讓更多人有其警惕性,也讓更多人瞭解這意外事件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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