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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5日星期四

再談捍衛二次創作的意義

    根據香港《太陽報》在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刊登一篇前政務官譚榮邦撰寫於專欄「黑白灰」的文章,它的名字叫做《二次創作?》。前政務官譚榮邦在這篇文章第一段指出反對二次創作的理由:「二次創作是一個奇怪的名詞。創作就是創作,一件作品完成後,可由作者本人或經他同意而由別人作出修改、潤飾、變奏,但最終作品仍須註明原作者和出處,不能魚目混珠,把別人作品改頭換面而據為己有當為自己創作。一個題材可重複使用,然而一件已完成的作品,無論是音樂、繪畫、照片、劇本、文章,都有自己的生命,不容擅自竄改。」前政務官譚榮邦認為已完成的作品神聖不可侵犯,二次創作後的作品只是在魚目混珠地擅自竄改已完成的作品,改頭換面地呈現大家的眼前,但現實是不是如此呢?到底何謂文化創意?原來是指「以知識為元素、融合多元文化、整合相關學科、利用不同載體而構造的再造與創新的文化現象。」(《文化創意方法與技巧》,張浩和張志宇著,中國經濟出版社) 原來融合與整合不同元素形成不同的文化創意,同時不斷再造與創新,最後利用不同載體表現出來。換句話說二次創作絕不是一個奇怪的名詞,也絕不是題材重複使用這麼簡單,它也是擁有自己的生命。但這是一種靈活變化的生命,像化學式以不同化學元素重新組合而形成,絕對不是機械般被人為地設定一切。

      前政務官譚榮邦在文章第二段指出二次創作是難登大雅之堂的藝術作品:「英文字 「創作」是「creation」,本來在前面加上「re-」即可變成「再創作」,然而英文字「recreation」的意思卻是「娛樂」。換句話說,「再創作」只能當為茶餘飯後吹水遣興材料,嬉笑謾罵,難登大雅之堂成為藝術作品。一些所謂創作者信手拈來,把情歌改為罵歌,將漂亮的美人變成醜八怪,只圖自己發洩,完全不顧原作者感受。大家絕對有權創作,有權自由發揮,但無權改動他人創作,無權曲解他人意圖。說得比較難聽,大家有權自瀆,但是絕對不能強姦。」其實英文字「recreation」絕對不是指「再創作」,英文字「derivative works」的意思「衍生作品」才是指「再創作」。本來在英文字「creation」前面加上「re-」即可變成「娛樂」也好,仍然沒有傷害二次創作在社會上的重要性。娛樂絕對不是一件壞事,任何一件創作作品若沒有娛樂成分,難以體現欣賞創作作品的時候得到不同趣味。大部分二次創作本身就是仍未能登大雅之堂的次文化,為何我們不去努力為二次創作爭取更多人認同呢?還有感覺有點可笑是他在文章以自瀆與強姦來諷喻二次創作的不當,錯誤地把二次創作與否作為一種嚴肅的道德標準判斷。他這樣做的話,與林以諾牧師在早前的佈道會上將同性戀與吸毒者、賭徒及癌病等相提並論有什麼區別?

       他在文章還認為:「…在他人作品上偶作塗鴉,無傷大雅;作為主流,則完全扭曲創作意義。…我只是從文藝創作權利和自由的角度看待此事,創作者權利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不容作品被人任意歪曲、塗污、改動。請不要上綱上線,把合理的版權法一棒打成網絡二十三條。」難以明白的是二次創作是在他人作品上偶作塗鴉嗎?創作意義到底是指什麼?二次創作的創作意義絕對不是魚目混珠,絕對不是強姦,絕對不是完全扭曲創作意義,絕對不是任意歪曲、塗污、改動。二十多年前由黃霑主唱的改編聖誕歌系列,當時由許多如林夕、鄭國江等著名填詞人改詞,實在看不出改編聖誕歌系列內容有魚目混珠和任意歪曲等的成份,歌詞所諷刺的都是社會現實。若要確實從文藝創作權利和自由的角度看待此事,就應當以捍衛自由創作空間為己任。捍衛二次創作絕對不是支持版權抄襲,而是筆者曾撰文指出創作作品的方法不局限於一種,改編就是使用第二種方法創作。或許出於版權原因,禁止其他人使用其他方法創作而已。所以二次創作不代表完全是侵權,希望原作者能在非商業性質的前提上,容許其他人合法而且適當地進行改編。其實所有反對二次創作者,就是在不斷地做自我扼殺自由創作空間的舉動。因為創作作品的方法不局限於一種,若第二種方法都被禁止的話,所有創作人難以繼續進行創作活動。

1 則留言:

匿名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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