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2年11月2日星期五
究竟這是事實還是誹謗捏造? (訊報 26/10)
相信許多讀者都有在街上觀看過是由澳門某些社團所設計的橫額,該橫額形容屬於工聯的議員關翠杏和李從正反對現金分享,將所有現金分享用作其他用途,而且還周圍說他們承認澳門從來沒有黑工存在。事後屬於工聯的議員關翠杏和李從正為此事舉行記者招待會上,其中一點稱:「對於所謂的反對現金分享、澳門冇黑工等內容,純粹是誹謗、抹黑和捏造」。關翠杏強調,「我從來沒有話反對政府現金分享」,她只是表示分享應是多元。而事實上,包括工聯和勞工界議員長期都提出,澳門經濟發展了,市民應分享成果。而政府對分享方向應有更長遠考量和多元,包括如何做好醫療、教育和養老保障等。」(《被指反對現金分享及稱無黑工 關李嚴斥抹黑 料與選戰有關》,《華僑報》,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這樣看來澳門某些社團說她講過這句話,但屬於工聯的兩位議員隨即齊聲否認,更指這是被誹謗抹黑且捏造的事件,究竟這是事實還是被誹謗捏造呢?在本文的評論當中絕對不會偏幫任何一方,只是讓證據說話。或許本文的評論觀點也不盡完美絕對,但有責任幫手拿相關證據出來讓各位讀者評評理。
誰是誰非?
到底誰是誰非?首先議員關翠杏在多個場合強調從來沒有說過反對政府現金分享,只是希望政府當局可以長遠考量而作出多元分享。但觀察網絡組織明箭行動所公開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的工聯網站上發表以《關姐冀切實援助低收入人士》為題的文章。在文章所載:「關翠杏指這些臨時性支援措施施政善意值得肯定,但推出前考量不足,倉卒上馬,不但令最有需要的僱員得不到支援,更易引起社會的分化和不滿,會『好心做壞事』。當局不斷以推出短期措施作『救命草』,搶佔了大量的行政及立法資源,打亂原有的施政部署,令市民及公共行政人員無所適從,容易令社會習慣『望政府打卦』,缺乏長遠的奮進目標,得不償失,值得反思。」 文章當中雖然也提出應該要做到多元分享最近澳門因經濟發展而得到的成果,但「好心做壞事」、「救命草」、「望政府打卦」的形容詞語都有反對意見的成份。這裡的反對意見絕對不是反對現金分享的推行,目的是將反對現金分享的意見作為一種理據基礎,加以證明更進一步証實援助低收入人士的重要性。這樣從現實看來,議員關翠杏絕對不是從來沒有說過反對現金分享的意見,始終還未明白的疑問就是為何她會這樣說?若果不提出反對當局現行現金分享的制度,或對有關問題提出疑問,議員關翠杏那又如何在有關言論當中提出政府當局要應有更長遠考量和多元分享呢?雖然議員關翠杏曾有為廣大市民爭取過與勞工問題有關的許多權益,這些都是我們有目共睹的,但需要注意是千萬不要輕易忘記曾經說過的話,否則的話會有很嚴重影響。
其次議員關翠杏在多個場合也強調從來沒有說過澳門沒有黑工。但觀察網絡組織明箭行動所公開提供的資料顯示,據報道:「上述言論觸動了來自勞工界關翠杏的神經,打破『沉默是金』的戰術,指出在政制發展問題討論上,有爭論是正常情況,然而「『奧巴馬』唔知係咪註冊咗,只有一個人可以用?更嚴重係黑工簽名問題,政府有需要查。但如有人知道有黑工簽名,不管立會議員還是居民都應該舉報,唔知高議員有冇做呢件事?」她認為在議會上應清晰訊息,質疑知而不報者的居心。」(《關姐:唔好屈人禍千古》,《澳門日報》,二零一二年六月五日) 雖然澳門某些社團指控議員關翠杏曾經說澳門沒有黑工,這絕對是種失實的指控。該澳門某些社團在指責他人的時候,應拿出更充實的根據作出指責。這樣才更能說服大眾,被指責者也不輕易否定所指責的內容。難以明白的是為何議員關翠杏認為要經過調查後,才能證實黑工有沒有存在?黑工絕對不會這麼愚蠢,要申報自己身份之後才為澳門政制發展提出意見。因澳門政制發展的諮詢活動是以不記名進行的,故難以查出諮詢活動當中黑工有沒有參與其中,故不排除黑工有參與其中的可能性。政府有需要查,但作為影響澳門社會甚大的傳統社團應帶頭作其調查。難以想像議員關翠杏仍信心十足在立法會當中指出澳門絕對沒有黑工簽名,還指責知而不報者的居心。記得工聯在澳門政制發展諮詢活動的動員能力絕對不少,所以屬於工聯的議員在指責知而不報者居心同時,工聯也應做好調查有沒有黑工參與澳門政制發展的諮詢活動工作。千萬不要自己還沒有去調查,而且沒有完整的調查結果,就反而去指責他人知而不報的居心何在。
誹謗罪在法律上的定義
其實什麼是誹謗?按照《澳門刑法典》當中的規定:「第六章侵犯名譽罪 第一百七十四條(誹謗)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其實誹謗是一種對人或團體等作出與事實不符且中傷的負面陳述,其帶來的後果就是該事實侵犯他人名譽或者別人對他人之觀感。但按照《澳門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告訴及控訴)的規定,多數受害者要自訴才能對該指控作出法律追究。換句話說作出與事實不符且中傷的負面陳述有沒有被法律追究,取決於受害者對這件事的態度如何。另外《澳門刑法典》當中的第一百七十四條還規定兩種行為情況,即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歸責之事實為真實可不予處罰。這次事件當中,澳門的現金分享和黑工問題很明顯是與市民大眾正當利益有關。但需要說明的是在《澳門日報》報道當中議員關翠杏在立法會反駁高天賜論點而指出諮詢活動沒有黑工參與其中,而不是指出澳門完全沒有黑工。在指控他人反對現金分享方面,也沒有拿出充足證據(證據即上面提到的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在工聯網站上發表以《關姐冀切實援助低收入人士》為題的文章)。這樣或許有違《澳門刑法典》,以上只是筆者對於事件的個人評論,所有評論也不代表是最終的法律判決。
結語
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其博客發表文章《誹謗和抹黑》當中指出:「 生活經歷告訴我,「人在做、天在看」。我越來越相信「身正不怕影子歪」,和「日久見人心、路遙知馬力」 的道理。只要我們走正道,做應該做的事,是非黑白終有一日會清楚的。也因此我想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學習拾得禪師的精神,不必為別人對自己的誹謗和抹黑太過於執著和在意。」的確「人在做、天在看」和「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是一個大道理,然而是非黑白始終有一日會清楚的。「公道自在人心」,願這一事件最終能夠完滿而且公正地解決。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