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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6日星期五

當局應謹慎處理《動物保護法》的刑罰高低


根據論盡媒體報道指出,《動物保護法》在立法過程當中突然中途「開倒車」:「《動物保護法》法案在立法會討論多月,竟然中途「開倒車」,負責審議的該法案的第一常設委員會日前突然宣佈,一致認為「虐待動物致死」處以三年徒刑罰則太高,建議降至一年徒刑,虐待動物原訂最低罰金四萬元也應該下調。有關消息一出,引發動保團體及長期照顧流浪動物的義工齊聲譴責,批評立法會認為動物生命「低人一等」的想法過時落後,有違阻嚇虐殺動物的立法初衷。」
 以下就探討《動物保護法》刑罰需要過高還是過低。本人在以下所提出的意見雖然不會是完全百分百準確,但始終代表本人對《動物保護法》的一點心聲。需要思考的是,《動物保護法》中途「開倒車」的意義何在?

  其實下調《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刑罰理由何在?根據澳門電台報道在澳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最近討論《動物保護法》的會議上,委員會主席、議員關翠杏認為「法案關鍵是教育,讓公眾意識到虐待動物需負刑責,不在於刑罰輕重。」雖然法案關鍵是在教育,但刑罰不能過輕。當局應謹慎處理《動物保護法》的刑罰高低。

  如果《動物保護法》當中的刑罰過輕,就完全不能阻嚇制止他人進行虐殺動物,也有違立《動物保護法》的初衷。或者以虐待動物行為過失輕重標準,去制定刑罰輕重。若某人進行輕微虐待動物行為,就以不太過重刑罰加上適當輔導教育處理。若某人進行嚴重虐待動物行為,就以高刑罰則處理。但如果真是要這樣做,那麼同時也要區分什麼是輕微虐待動物行為,還要區分什麼是嚴重虐待動物行為。

  另外,論盡媒體報道委員會秘書、議員陳美儀受訪時表示:「兩法的目標都是要保護生命,但人的生命應該更重要,兩者的罰則需要平衡,人被虐待和動物被虐待,應該要有差別,(傷害)人要罰重啲,(傷害)動物要罰輕啲。」對虐待動物的刑罰絕對不能超過虐待人的刑罰嗎?本人認為這是某些人可能對立《動物保護法》的錯誤理解。某些人可能認為立《動物保護法》,就是要體現動物比人類還要高貴,動物生命高貴而神聖不可侵犯。其實本人認為立《動物保護法》的初衷,絕對不是這麼過分絕對。由於動物生命是可貴,理應給予動物與人一樣的平等生存環境生活。平等的生存環境,其中是指不能隨便遺棄和虐殺牠們。

  道家和中國佛教都曾經對其萬物生而平等的著述,中共中央黨校哲學部教授任俊華在他所寫的文章《萬物平等的價值觀》指出「中國古代生態倫理文明中的平等觀,不僅僅局限於動植物等生物生命,而且包括整個宇宙生命在內。因而道家強調「物無貴賤」,「道通為一」、「萬物皆一」。釋家講「無情有性」,「有情、無情,皆是佛子」。包括生物生命在內的所有萬物在道的基礎上或在佛性面前都是平等的。推廣萬物生而平等的價值觀,所有動植物皆是一皆是佛子,有利於地球環境保護概念的推廣,也有利於對動植物的保護。不過這些推廣絕對不能脫離社會實際為做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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