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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7日星期五
探討澳門立《家庭暴力防治法》幾點問題
今天是年初九,首先恭祝各位讀者羊年行大運。澳門家暴法全稱為《家庭暴力防治法》。在今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立法會作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將家庭暴力犯罪列為公罪。現由澳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該法案,未來或許就是要澳門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家庭暴力防治法》法案。感到遺憾的是,澳門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的會議未能公開給市民參與,未能讓市民清楚了解該委員會是如何討論澳門家暴法案。希望澳門立法會將常設委員會的會議也能給市民旁聽參與,因為旁聽會議是澳門立法會賦予市民的一項權利,這項權利理應包括澳門立法會常設委員會的所有會議。那我們只可從澳門電台新聞當中,了解該委員會是如何討論澳門家暴法案。原來《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澳門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至今,該委員會已舉行了四次會議。
在該委員會首次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會議上,「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後表示,委員會認同不應該容忍暴力罪行,但家庭中容易出現相對輕微的事件,法案最重要的關鍵是必須清晰界定輕微和非屬輕微行為,例如區別家庭成員間的肢體衝突和虐待行為,避免家庭糾紛無限變成公罪。」(《家暴清晰定義免糾紛無限變公罪》,澳門電台新聞,二零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本人認同這些家暴問題要界定清楚什麼是輕微和非屬輕微行為,因為每一件家庭糾紛事件發生的程度不同,無可能所有家暴問題都以非屬輕微行為處理。界定清楚利於所有家庭糾紛事件能以法律途徑公道地處理。
在該委員會第二次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會議上,討論非屬輕微暴力的定義。「委員會主席關翠杏在會後表示,非屬輕微暴力將是故意造成侵害、後果造成嚴重傷害,以及非偶發性行為。政府代表並透露會籌備統一培訓前線社工及警員,對嚴重傷害作相同標準的判斷。」(《立會小組討論家暴法非屬輕微暴力定義》,澳門電台新聞,二零一五年二月六日)雖然輕微暴力和非屬輕微暴力的法律處分程度各不相同,不過輕微暴力的法律處分程度千萬不要過於輕微。因為輕微暴力的法律處分程度過於輕微,恐怕未能阻嚇施暴者停止繼續進行施暴行為。
在該委員會第三次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會議上,「委員會亦討論法案引入的中止訴訟程序,即公權力介入處理的非屬輕微暴力行為後,可由檢察院提出或應受害人要求提出暫時中止程序,但必須經法官同意批准,且施暴者為首次犯事。」(《委員會認同家暴法建議可中止訴訟為首次犯事者》,澳門電台新聞,二零一五年二月九日) 施暴者作為首次犯事,本人認同應給予他們應該擁有改過的機會,同時可給予免費的輔導,輔導如何有效地處理家庭問題,讓施暴者了解暴力絕對不能解決家庭問題。不過家暴問題由此至終都是在家庭發生,要改善家庭問題必須在家庭當中入手,要改善好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方式。家庭出現糾紛,其中是家人之間不以平等方式相處,換句話說就是有些家庭會採取中國傳統方式相處。例如或許有些施暴者以長者過來人自居,有些或許施暴者以中國傳統觀念的丈夫身份自居等,其實這樣的家庭溝通方式很不健康。
在該委員會最近一次討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會議上,「關翠杏稱現時委員會內對家暴行為刑事政策取向有贊成和反對意見,亦有意見提出將家暴行為獨立成罪避免與刑法典有衝突,委員會討論了二個多小時沒有結論。」(《立會討論應否修改刑法典家暴行為起訴權存分歧》,澳門電台新聞,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本人認同將家暴行為獨立成罪,感覺《家庭暴力防治法》不應與《刑法典》太多衝突。否則只會在未來處理家暴問題上,所遇到解決問題的困難會增多。
《家庭暴力防治法》將家庭暴力犯罪列為公罪雖然是一個好消息,保障許多市民在家庭可能發生或現在發生的問題。不過單靠處分施暴者絕對不能制止家庭暴力發生的個案增長,故在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同時,社會各界應辦更多活動預防家庭暴力在各家庭的發生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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