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e
2016年11月4日星期五
從鸚鵡艷艷事件看動物保護法
在近日發生的鸚鵡艷艷事件,引起社會上嘩然。根據力報指事件源於「一個月前有市民帶著一名小孩途經髮型屋門外,小女孩逗弄鸚鵡時疑被牠啄了一下,女孩家長事後向民署投訴,民署接報後勒令鸚鵡主人必須將物移回室內飼養,否則會被罰款澳門幣四千至二萬元,鸚鵡主人李先生為替牠「平反」遂募集簽名,望民署酌情處理,最終如願以償。」
民署最終酌情小鸚鵡艷艷,讓牠歡樂地重返街頭是件好事,首先向小鸚鵡艷艷及其主人表示恭賀。到底這個事件誰對誰錯?是政府錯,還是鸚鵡主人錯,還是小女孩錯,還是女孩家長錯?雖然現在不是討論誰對誰錯的時候,本文討論的結論也未必完全準確,只是希望能避免同類事件再出現時不再有不必要的爭議。
首先在這個鸚鵡艷艷事件上,最大責任應該是小女孩的家長。小女孩由於還年紀輕,不知道逗弄鸚鵡時會有什麼後果,大家可以不要怪她。不過家長要關心小女孩的安危,就應該時時刻刻注意小女孩的一舉一動,千萬不要讓小女孩逗弄動物,以避免小女孩受到身心傷害。同時要好好教育小女孩,讓小女孩認識動物不是玩具,認識動物是有生命,認識動物受到法律保護。
可是在這一次事件當中,不見小女孩的家長關心小女孩安危,只是出了問題之後就向政府投訴,怪責街坊沒有妥善處理好鸚鵡就算了。這樣一說,絕對不是認為動物性命重要過人類性命。而是希望大家能將心比心,感受動物的處境感受,好好處理與動物有關的事情。
討論這個問題,要了解動物保護法如何規定虐待動物的定義。澳門第四/二零一六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第二章動物的一般保護第三條虐待動物,指出:「一、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使其承受痛苦。二、如屬下列情況,該事實不予處罰:(一)上款的行為所擬達到之目的為不可受譴責,且(二)使用相關手段非屬不合理。」動物保護法當中規定,禁止人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對待動物,使動物承受痛苦。但是有另外兩種情況,可以不予處罰。
在這次事件上鸚鵡艷艷由於被小女孩逗弄,後來遭禁足出現自殘行為,令人感到不明的是動物保護法立法之後,到底有沒有切實保護好動物?希望當局在未來執法時,應該先考慮情況輕重再決定。例如當局要求動物主人做好安全措施取代禁足,或者當局向動物主人了解後再決定如何解決問題。
這件事能夠轉危為安,這應該是由於鸚鵡主人作出妥善而且及時的行動,同時是廣大街坊、網友和關注動物社團的努力,主人收集到過千街坊簽名,最終讓民署酌情處理。這件事可見廣大街坊、網友力量的強大。
訂閱:
發佈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