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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星期四

應普及駕駛者對交通安全的認識

最近澳門某媒體將酒後駕駛的意外數字不斷勁升一事作為頭條,據報載:「本澳車輛數目激增,道路環境日趨複雜,駕駛者守法意識似無提高,導致交通意外頻生。治安警公佈最新的數字顯示,今年一至四月交通意外有四千七百二十多宗,同比升近一成;涉及酒後駕駛個案勁升,首四月涉酒駕汽車的交通意外有十三宗,同比增一點六倍;查車行動截獲的電單車司機酒後駕駛,同比亦升四成多,令人關注交通安全狀況。」(《酒駕超速勁升堪關注》,《澳門日報》,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從觀察治安警公佈最新的案例數字,我們可以了解酒後駕駛在澳門的嚴重性。為何酒後駕駛的後果很嚴重?這是因為酒後駕駛在駕駛車輛的過程危及自己生命,也危及其他駕駛者或路過行人的安全。若果酒後駕駛的後果不嚴重,所有法例就無須限制駕駛者在駕駛前喝酒。其實最主要顧及安全,在駕駛車輛前千萬不要喝酒。



  故此評論酒後駕駛的社會問題,必須摸清問題的根源所在。但問題的根源會否是法律處罰的程度不重?看來又不盡然。據報導:「治安警前日凌晨五時許在波爾圖街近宋玉生廣場截查一輛汽車,發現駕駛者滿身酒氣,驗出其體內每升血液酒精含量一點五七克。廿三歲姓林本地青年被法院判以三個月徒刑,緩刑十八個月,停牌十五個月。同日早上七時○五分,警員在羅馬街近馬濟時總督大馬路截查一輛電單車,揭發駕電單車男子血液酒精含量達二點五四克。廿七歲姓歐陽男子被法院判以四個月徒刑,准以一萬二千元罰金代刑,禁止駕駛一年。」(《兩人酒後駕駛罪成》,《澳門日報》,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由此案例可以發現,處罰施行的力度是相當重。例如被治安警查獲的兩個案例,這兩名本地青年駕駛者在沒有發生嚴重事故情況下都被接受治安警的截查,截查出血液酒精含量超標之後就按《道路交通法》進行嚴厲處罰。或許這兩名本地青年在心中想也想像不到,法院會判得這麼重。據《道路交通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受酒精影響下駕駛 一、禁止在受酒精影響下於公共道路上駕駛,而為適用本法律的規定,「受酒精影響下」是指駕駛員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又或根據本法律或補充法規的規定進行測試後按醫生的報告,駕駛員被視為受酒精影響。二、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五克,但低於零點八克,科處罰金澳門幣二千元至一萬元。三、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者的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科處罰金澳門幣六千元至三萬元及禁止駕駛兩個月至六個月。四、累犯者,處罰如下:(一)如實施第二次違法行為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低於零點八克,科處罰金澳門幣四千元至二萬元及禁止駕駛六個月至一年;(二)如實施第二次違法行為時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零點八克,但低於一點二克,科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罰金澳門幣一萬二千元至六萬元,以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五、按法院命令進行鑑定檢測後,被宣告為慣常酗酒者,科處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六、上款規定的禁止駕駛期間可延續,直至駕駛員痊癒為止。」按《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酒精含量越高或違規次數越多,處罰的程度就越重。根據案例的推斷,難以相信的是處罰程度這麼重,現在仍還有這麼多酒後駕駛者的出現。



  澳門地方小街道也不寬,車輛數目反而激增,駕駛者的守法意識都沒有提高,導致交通意外頻繁發生。其實酒後駕駛的意外數字不斷勁升的問題根源,應與法律推廣的力度不足有關。法律推廣的力度不足,讓駕駛者不了解酒後駕駛的嚴重性,也不知道法律處罰程度有多重,交通安全的認識也不多。法律推廣的手法不應局限於廣告宣傳,應以不同手法普及駕駛者對交通安全的認識,也了解法律對駕駛的不同準則。普及駕駛者對交通安全的認識,是解決交通意外問題的根本。另外要保持處罰程度的重量和法律推廣力度之餘,也要有一些鼓勵性的政策。鼓勵的目的並不是要胡亂獎賞他人,而是希望在社會上帶有一種積極的引導作用。表現良好的要給予一定的鼓勵,從而正確引導駕駛者容易分辨清楚是非。或許這樣做的話,能夠讓酒後駕駛的意外數字不斷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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